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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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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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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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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年度业绩预增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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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年度业绩预增修正公告
    2009年02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国阳新能             编号:临2009-002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年度业绩预增修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 业绩预告期间: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 前次业绩预告披露的时间及预告的业绩:

      公司在2008年10月25日披露的《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中预计2008年1-12月净利润将比上年同期增长100%至150%。

      3、 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公司2008年1-12月净利润将比上年同期增长150%至200%。

      二、上年同期业绩

      1、 净利润:495,588,246.04元

      2、 每股收益:0.52元(以新股本计算)

      三、业绩预增修正原因

      1、 2008年煤炭价格的大幅波动。

      2、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我公司对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进行了追溯调整;

      3、 所得税税率由33%下调至25%。

      2008年煤炭价格的大幅波动、相关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以及所得税税率的下调导致公司业绩增加,具体数据以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国阳新能             编号:临2009-003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08年4月1日,阳泉煤业集团三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矿公司”)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同日宣告该公司破产清算。在法定期限内,100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合计人民币22,991万元。其中,三矿公司欠公司合计人民币117,047,329.70元。

      公司于2009年1月16日收到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08)阳民破字第2-3号]、[(2008)阳民破字第2-4号]。

      三矿公司煤炭资源濒临枯竭,此次破产为政策性破产,所欠公司债务系因履行《原煤收购协议》产生。但由于剩余资源须继续开采,三矿公司破产不停产,仍然履行与本公司签订的 《原煤收购协议》。三矿公司向公司作出以下书面承诺:

      1、三矿公司作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将继续履行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签署的且正在履行的《原煤收购协议》。

      2、三矿公司此次破产为政策性破产,所欠公司的上述债务,即人民币117,047,329.70元,系因履行《原煤收购协议》产生,且三矿公司与公司至今仍继续履行《原煤收购协议》,因此,原煤收购行为为持续性行为,三矿公司承诺并保证将依照《原煤收购协议》的约定,通过向公司支付原煤的形式向公司足额补偿,或以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足额偿还。

      3、三矿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4、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或有任何原因导致上述任何一项承诺不能实际履行,三矿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5、三矿公司自愿且有权作出上述承诺,并对本承诺函中的任何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6、本承诺函自三矿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均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判决情况

      2008年12月25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阳民破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破产人阳泉煤业集团三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欠100家债权人22,991万元。

      2008年12月31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阳民破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管理人于2008年11月25日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经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法院经审查,裁定同意管理人提出的三矿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三矿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为:三矿公司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已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安置费,对一般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率为零。本公司作为一般债权人,申报债权人民币117,047,329.70元的清偿率为零。裁定同意管理人提出的阳泉煤业集团三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济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2008年,三矿公司已通过向公司支付原煤的形式补偿96,814,150元,剩余20,233,179.70元于2009年通过上述方式补偿。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阳民破字第2-3号]

      2、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阳民破字第2-4号]

      3、阳泉煤业集团三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偿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