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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期偏长 快报应成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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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期偏长 快报应成硬性规定
    2009年02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书怀
      ⊙张书怀

      

      上市公司年报是信息披露的大典,对于投资者了解一家上市公司、选择投资对象十分必要。但历年的年报信息披露也出现过不少问题,常因年报信息披露不对称造成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因此,做好年报和围绕着年报的信息披露是管好信息披露的关键和重头戏。

      目前围绕着年报信息披露的有四种方式。一是年报本身。《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二是业绩预告。《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预告业绩:(一)净利润为负值;(二)业绩大幅变动。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三是业绩快报。《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四是当年的第一季度季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不属于年报的范围,但由于其在年报披露期间披露,所以笔者将其列入年报披露期间的信息披露。

      从上述的规定看,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延续得较长。虽然由于一月底二月初是我国的春节长假,但仍显得偏长。这不但因为四个月和第一季度报告时间重叠,所以大家往往看到在4月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还要在年度报告的内容上加上一个第1季度报告,更重要的是长达4个月的时间很难使年度报告的内容不泄露。因为国家统计部门和上市公司主管部门为了统计年度相关数据和总结上年度工作,都需要上市公司向其提供相关数据;上市公司本身也要总结上年度的工作,部署下年度的任务,开职工动员会等,这都很容易把上年度的年报内容泄露出去;知道上市公司年报内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较多,上市公司的高管们都知道年报内容,审计机构也清楚上市公司的年报内容,1600多家上市公司的年报知情人会有几万人之多,这么多的知情人在4个月的时间里实在也很难确保信息不外泄。

      业绩快报是针对这个问题而发的,但快报目前只是限于“可以”和“鼓励”,并不是硬性规定。上交所2005年2月《关于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年度业绩快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规定:“上市公司在2005年3月15日之后披露年度报告的本所鼓励在2005年2月28日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这样,快报就成了可披露也可不披露的一项工作。

      不仅如此,而且业绩快报还规定:“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异幅度达到20%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致歉,说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这真是不披露快报倒没事,披露倒可能自找麻烦,显然就更不利于快报的披露。

      为了做好年报期间的信息披露,我们还应该实行奖惩制度。每年表彰一批在年报期间各种信息披露做得很好的上市公司,严厉处罚年报信息造假、业绩预告当报不报、利用各种信息误导投资者、提前泄露信息以及利益输送等牟利行为。

      我们还应该建立一种制度,大力奖励那些敢于揭发上市公司年报造假、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的人,那些市场上有能力通过历史数据研判揭发上市公司年报信息造假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