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案号为(2009)宁诉保字第2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宁民二初字第10号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将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取得案号为(2009)宁民二初字第10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张静丽诉讼扬州诺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化学”)、于在青、本公司、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张静丽
被告一:扬州诺亚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二:于在青
被告三: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日,被告一诺亚化学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80万元整,借期一年。双方约定按季度还款,分别为5月30日偿还45万元;8月30日偿还45万元;11月30日偿还45万元;2007年2月28日偿还545万元。同日,被告三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三对被告一诺亚化学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2006年11月17日,被告一诺亚化学又与原告签订一份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60万元整,期限一年。同样约定按季度还款,分别为2007年2月17日偿还90万元;2007年5月17日偿还90万元;2007年8月17日偿还90万元;2007年11月16日偿还1,090万元,该借款仍然由被告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担保人均未归还。2008年3月1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主动加入主债务人行列,并承诺至2008年12月1日,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295.4万元,并由被告四琼花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8年12月,张静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保全四被告价值2,500万元的财产,2009年1月,张静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违规担保涉及的金额中1,950万元已统计在2008年12月26日披露的《公司及子公司关于违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的公告》(临2008-067)金额之中。上述违规担保合同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本公司公章,以本公司名义签署,该违规担保行为本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诺亚化学、被告二共同返还原告借款2,295.4万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三本公司、被告四琼花集团对上述两被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阶段
尚未开庭。
(五)、其他事项
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诺亚化学、于在青、本公司、琼花集团价值2,500万元的资产。
二、关于本案基本情况的有关说明
本案基本情况【上述第一大点第(二)小点】提到:2006年3月1日,本公司为被告一诺亚化学向原告借款68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一年。而本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关于违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的公告》(临2008-067)之前,取得的材料是2007年2月28日签署的本公司违规对诺亚化学向原告借款590万元提供担保的合同。经咨询琼花集团经办人员,前后两份担保合同之间的关联性为:2006年3月1日签署的第一份借款合同到期前,被告一诺亚化学已偿还部分债务。2007年2月28日,为确保余下债务的清偿,重新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合同金额590万元。第二份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实际为第一份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续签,第一份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已失效。
截至2009年2月3日,公司及子公司共发现违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总计13,792.50万元,扣除已归还的907.50万元后,违规担保余额仍为12,885万元,占公司2008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50.10%,违规担保余额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诉讼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经初步核查,本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南京汉中路支行的账号被冻结。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已受到之前重大诉讼影响,目前,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未造成新的重大影响,但若债务人无法偿还相应的债务,本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节其他内容详见:2008年12月26日,《公司关于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及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提示性公告》(临2008-068);2008年12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临2008-072)。
四、其他事项
截至2009年2月3日,本公司涉及诉讼金额7,899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威亨公司涉及诉讼金额799.5万元【详见:2009年1月20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违规担保核查进展情况暨重大诉讼公告》(临2009-005)】;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琼花金诺智能卡基材有限公司涉及诉讼金额2,900万元【详见:2009年1月8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琼花金诺智能卡基材有限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公告(临2009-002);2009年1月9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琼花金诺智能卡基材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临2009-003)】。以上合计11,598.5万元,占本公司2008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5.10%。
截至2009年2月2日,除上述及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未收到法院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诉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二初字第10号传票、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