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近日,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浙江信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信盛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杭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该公司诉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信盛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15-521号,法定代表人:毛葭,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进出口贸易,本公司持有其51%股权。)
被告: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徐金伟、范斌
2、诉讼起因
2008年4月29日,信盛公司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赛尔集团)、担保方徐金伟及范斌签订编号为SAIL080416A的协议一份,约定:赛尔集团委托信盛公司进口商品;在信盛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赛尔集团将合同总金额的10%的人民币作为开具信用证的保证金支付给信盛公司;净代理费(不含增值税、银行开证费用,开证费用由赛尔集团承担,按银行单据实际结算)为进口总金额的1%;一旦接受单据并授权信盛公司向开证银行承兑,赛尔集团必须在信用证对外付汇前三个工作日,无条件将已承兑总金额(减除赛尔集团已支付的保证金)以及代理费、开证费等款项全额支付给信盛公司;如未依约付清全部款项,则信盛公司有权将赛尔集团的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徐金伟、范斌对协议所涉赛尔集团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08年5月5日,赛尔集团向信盛公司支付了1630000元开证保证金。
2008年5月7日,信盛公司与赛尔集团签订了上述协议项下编号为SAIL080416A-1、SAIL080416A-2的两份子协议,约定:信盛公司代理赛尔集团进口二氯乙烷两批,金额分别为1338000美元(±5%)、892000美元(±5%),进口代理协议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该两份子协议。2008年8月1日,赛尔集团授权信盛公司向信用证开证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办理承兑手续,并出具证明给信盛公司,载明其已收妥信用证33001010033457、33001010033466项下单据,提单项下货物的货权已从信盛公司转移到赛尔集团。2008年8月5日,赛尔集团出具保函给信盛公司,载明因进口代理协议SAIL080416A项下货物延后到港,其要求信盛公司修改两份信用证(编号33001010033457,金额USD1296522.00;编号33001010033466,金额USD900474.00)付款日期为见提单后120天,若信盛公司向省建行提出的修改申请获准,由此改证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其承担,其向信盛公司支付货款及所有费用的时间为2008年11月7日前,同时将代理费由1%调整为1.3%作为补偿。2008年10月23日,信盛公司与赛尔集团、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衢州农贸城)、范斌签订编号为SAIL080416A-3的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信盛公司共进口二氯乙烷4926吨,计2196996美元,按汇率折算人民币为15050000元,赛尔集团应向信盛公司支付的代理费(1.3%)约195650元和各项杂费约116000元,共计15361650元;扣除已支付的开证保证金1630000元,赛尔集团需于2008年11月7日前支付13731650元;追加衢州农贸城作为连带保证人;徐金伟、范斌仍按原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未涉事宜,仍按原协议条款执行。后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分别将上述信用证下的款项8870414.57元人民币、6160772.97元人民币以及邮电费、开证手续费、延期承诺费等杂费共计116000元借记至信盛公司账户内。该协议签订后,赛尔集团并未依约付款。
3、诉讼请求
因赛尔集团经营严重恶化,其名下资产已被法院查封。信盛公司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赛尔集团立即支付货款2196996美元,计折人民币15050000元,自2008年11月7日起,按月息0.8%付息并按每月万分之五支付罚息。支付代理费195650元和各项杂费116000元,合计15236650元;
(2)衢州农贸城、徐金伟、范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财产保全情况
信盛公司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日前法院已查封了衢州农贸城位于衢州市农市路72号土地二处合计48936.85平方米、房产八处合计19368.26平方米;查封范斌持有的衢州农贸城10%股权。
二、法院的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如下:
1、赛尔集团向信盛公司支付货款14904306.29元、代理费195405.44元、各项杂费116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2、衢州农贸城、范斌对赛尔集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赛尔集团的上述债务,徐金伟在货款14904306.29元、代理费150311.88元、各项杂费116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虽已判决但尚不是终审,且也未进入执行程序,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杭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