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2月9日上午10时在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亭林镇亭升路550弄33号)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山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列席会议,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宋正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50,336,5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1338%。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经逐项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140,150股,反对836股,弃权6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21%。
2、审议《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上半年度公司银行贷款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49,524,650股,反对531,336股,弃权280,6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3870%。
3、审议《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上半年度公司担保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49,524,650股,反对811,336股,弃权6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387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宋正奇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