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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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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5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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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5版:信息披露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南方避险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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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09年02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355      股票简称:精伦电子         编号:临2009-001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接到股东罗剑峰先生的通知,从2007年5月29日至2009年1月23日罗剑峰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7165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本次变动后,罗剑峰先生仍持有本公司159659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9%),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377224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详见《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上文件同时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2月10日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精伦电子

    股票代码:600355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罗剑峰

    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70号精伦电子

    邮政编码:430223

    联系电话:(027)87921111-323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9年2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罗剑峰先生
    精伦电子、发行人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2007年5月29日至2009 年2 月9日罗剑峰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精伦电子5.17%的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姓名(包括曾用名):罗剑峰

    (二)性别:男

    (三)国籍:中国

    (四)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70号

    (五)电话(通讯方式):(027)87921111-3231

    (六)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加拿大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罗剑峰先生除持有精伦电子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外,未持有、控制其它任何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

    未来12个月内,罗剑峰先生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继续处置其拥有精伦电子权益的股份,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07年5月29日至2009年2月9日,罗剑峰先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减持精伦电子的股份达到5.17%,即罗剑峰先生拥有精伦电子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为2009年2月9日。

    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前,罗剑峰先生持有精伦电子28682474股股份,占精伦电子总股本的11.66%。

    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罗剑峰先生持有精伦电子15965917股股份,占精伦电子总股本的6.49%。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姓名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罗剑峰2868247411.66127165575.17159659176.49

    罗剑峰先生拥有权益的精伦电子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精伦电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罗剑峰先生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精伦电子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买入卖出
     股票数量(股)价格区间(元/股)股票数量(股)价格区间(元/股)
    2008年9月1日-9月27日    
    2008年10月1日-10月31日    
    2008年11月1日-11月28日  22143273.1至3.25
    2008年12月1日-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1月23日  2000003.25至3.4
    2009年2月2日-2月9日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罗剑峰

    签署日期:2009 年2月10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罗剑峰先生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精伦电子办公地点。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武汉
    股票简称精伦电子股票代码60035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罗剑峰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28682474股

    持股比例:11.6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12716557股

    变动比例:5.17%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罗剑峰

    签署日期:2009 年2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