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2009年1月23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一家特定投资者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10057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8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8,25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175,750,000 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丽大厦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86926-8260001116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增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方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大成、郁韡君可以随时到上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上述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上述任一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上述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