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丰慧
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向各有关单位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份被称为中国版限薪令的《办法》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280万元人民币,且该薪酬为税前收入,要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这个《办法》,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最大值为70万元人民币,最小值为5万元人民币。绩效年薪与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其绩效年薪一般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由此得出,金融企业负责人总薪酬不应大于其对应的基本年薪的4倍,其最大值为280万元人民币。
有媒体报道说,相关业内专家表示,中国可以效仿美国实行“限薪令”,国内金融高管年薪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无论是280万元还是50万元,都必须有说服力,有令人信服的依据、根据和理由,而不是拍脑袋瞎猜一个数据。
美国普通职工年收入在3至5万美元左右。金融高管50万美元年薪相当于普通职工的12.5倍;德国普通职工年薪在3至5万欧元左右,德国金融高管限薪在50万欧元,也相当于12倍左右。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932元,乘以12.5倍,则中国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高管最高年薪不应超过31.25万元。
我们说要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发展以及自身实际发放过高薪酬。防止脱离什么的国情呢?有三个数据可以表达:2007年中国农民年纯收入平均为4140元,城镇居民年平均纯收入为13786.2元,中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932元。这就是收入上的基本国情,高管年薪不能脱离这个国情。当前经济形势,从外部看,金融危机尚未见底,从国内看,经济下行风险仍然存在,裁员、就业压力巨大,金融企业高管的薪酬必须考虑这个国内外经济形势。
有几个问题必须澄清:国有以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董事会以及薪酬委员会没有权决定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管年薪。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管年薪应该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也就是说应该由能够代表国有资产的代表决定。而代表国有资产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企业内部的董事会。类似平安集团那样虽然不是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但国家也参与有股份,因此,应该比照执行。其他上市或者股份制金融机构应该从维护股东、股民利益,防范金融风险角度,限制高管高薪。
⊙王石川
应该承认,市场规则运行之下,建立激励机制未尝不可,但这需要构建两个前提,一是权责对等,激励机制是建立在企业效益之上;二是权力运行透明,不能一权独大。遗憾的是,我们的一些企业,在这两方面都处于失衡状态,一是权责不对等,一些企业明明亏损惊人,但高管照拿高薪不误;二是企业高管专权,自己给自己加薪,发放红利,自然易如反掌。
企业高管到底多少薪酬,公众无法获悉。前年12月,面对舆论的追问,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表示,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将适时公布,但至今仍是秘密。我们只笼统地知道,目前央企负责人最高的是118万元(税前),当然这也只是账面上的数目。事实上,一些企业高管的薪酬远远突破118万元。一些保险公司高管的薪酬过高,连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也忍无可忍,在2007年年初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怒斥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过高的畸形现象。
其实,无论是怒斥还是下发禁令,对解决企业高管天价薪酬都意义不大。要想中国版限薪令避免成为一地鸡毛,就需要引入异体监督,比如让公众监督,让媒体介入。一个最好的例证就是近日媒体报道的国泰君安天价薪酬事件。媒体揭曝后,相关主管部门不是纷纷及时介入并且还要开始追查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