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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法律,我们有敬畏意识吗
    2009年02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明浩
      ⊙周明浩

      

      在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就职仪式上,有个小插曲特别引人注目,由于领誓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失误,导致奥巴马未能在仪式上正确地念完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总统誓词。过后,美国民众纷纷发表评论,部分宪法专家甚至认为奥巴马还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总统。而为了谨慎起见,奥巴马第二天就与罗伯茨一起在白宫地图室里重新宣誓。

      对于这条新闻,可能有不少国人会认为美国人这是在小题大做,事实上奥巴马也只是将一个形容词放错了位置,丝毫不影响誓词本身的含义。但笔者认为,美国人这样做,正反映了在一个法治国家中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意识。这种敬畏意识体现在对法律的高度尊重、执行法律条款的一丝不苟和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上。而反观国内,很遗憾,这种对法律的敬畏意识非常淡漠。

      表现之一就是对法律的漠视,甚至无视它的存在。前段时间,市场热议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不少学者也积极建言献策。建议之一便是把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禁售期缩短到3至6个月。姑且不论这条建议合理与否,但可悲的是几乎没有一个人提到要这样做,其实还存在一个法律障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禁售期为一年,如果不修改公司法,如何实施这条建议?公司法是证券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如此重要的法律在大家讨论问题时却似乎根本不存在。也许这些人认为,只要管理层发一个文,禁售期就自然而然地可以缩短了,至于公司法上的那条规定,只不过是印在纸上的几行铅字,一个摆设而已。

      表现之二就是对法律的藐视,挑战它的权威。最近有学者撰文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当前中国经济放缓的元凶之一,更有学者提出要中止该法的实施。劳动合同法从起草审议到表决通过都极为慎重,期间还专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说反映了大多数人的意志。从内容上看,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相比国际劳工保护标准,还属于低水平,因此,无论如何,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贴近现实,利大于弊的法律。当然,对于这样一部社会涉及面很广的法律,不同阶层依据不同的利益考量有不同的反应是正常的,但在其生效期间所有人都必须维护它的权威。法律不是一个可以随便捏玩的橡皮泥,一部法律的通过、实施、修改和废止都是很严肃的事情,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岂能说要就要,说不要就不要?对法律采取实用主义的策略只能削弱其权威,最终给建设法制社会带来无法估量的破坏性后果。

      表现之三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熟视无睹,践踏法律所制定的规则。红灯停,绿灯行,可以说是最基本的交通准则,连小孩都知道,但在我们身边违反这一规则的行为何其多也。在某些无警察的路段,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人反而成了另类。香港市民原本非常遵守交通规则,开放自由行以后,在内地游客的“示范”下,一些香港人也闯起了红灯。在一个国家,如果大家都对违法行为熟视无睹,甚至群起仿效,那么即使有再多再好的法律出台也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事实上,由于违法成本低廉而收益可观,再加上国人有“法不责众”的传统意识,一些法律条款早已是空架子一个了。

      提高公民对法律的敬畏意识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制定了许多法律,但并没有取得预想的社会效果。这当然有法律制定中的缺陷,但公民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意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