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月5日作出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9年1月7日和2009年2月5日两次以公告形式发布召开会议通知,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09年2月12日下午2:3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09年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建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现场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950人,代表股份959278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79,600,000股)的64.8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93965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1%;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941人,代表股份19624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增发A股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03人,代表股份94441954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5%;反对609人,代表股份1418590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8%;弃权38人,代表股份6731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方斌、王新颖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