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9年2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09〕7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2006年3月起,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现任董事于在青利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亨塑胶”)公章,以公司及威亨塑胶名义违规为其本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等关联方多次提供担保。截至2009年2月3日,于在青以公司及威亨塑胶名义累计违规提供担保13,792.5万元,占公司2008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3.63%,其中已解除担保907.5万元,违规担保余额12,885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10.2.3条、第10.2.4条、第10.2.6条的规定;于在青、琼花集团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六条、第二十条及《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其他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及《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苏琼花集团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于在青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公开认定于在青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公司其他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公司就此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董事和股东的知情权,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实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公司将在3月3日前发布公开致歉会的有关安排,致歉会上公司将与投资者就上述违规事项事实的背景、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措施等内容进行充分沟通。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