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玻璃熔窑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开发)。
2、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该项目2009年内建成发电,运营期为20年。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项目建成投产达标后,将对本年度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一、合作协议标的情况
本公司玻璃熔窑(天然气)余热发电项目合作方承担全部投资,并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工作。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运营期满时合作方将余热发电厂的全部资产及技术经营资料无偿移交给本公司、本公司以低于外网电价购买余热电厂生产的电力,运营期自余热电厂竣工验收并网发电时起算为二十年。合作方承诺在2009年年内完成余热电厂建设进入运营期。
本公司玻璃熔窑(天然气)余热发电项目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已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批准,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该项目拟利用公司现有3座玻璃熔窑产生的余热资源进行余热发电。项目估算总投资5952 万元,设计采用抽凝机组,并提供一定的热负荷,初步设计项目装机容量为9000kW。
二、合作方情况简介
名称:宜昌市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下称“宜昌天壕”)
注册地:湖北省当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祖锋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工业余热发电;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业废弃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本次玻璃熔窑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合作方式
1、宜昌天壕负责余热电厂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工作并承担其全部投资。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满时宜昌天壕将余热电厂全部资产及设施设备技术经营资料无偿移交给本公司;
2、本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内按合同约定向宜昌天壕提供配套服务,并按合同约定的协议电价(低于外网电价)全额购买余热电厂生产的电力;
3、宜昌天壕通过销售电力收回成本、获得收益;本公司通过低于外网电价购买余热电厂电力及运营期满无偿接受余热电厂全部资产获得收益;
4、本项目为环保项目,将积极争取各种补贴,补贴收入由双方按照5:5的比例享有。
(二)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宜昌天壕承诺该项目2009年内建成发电。余热电厂竣工验收并网发电时进入运营期,运营期为二十年。运营期满宜昌天壕将余热电厂全部资产及设备技术经营资料无偿移交给本公司。
(三)电力销售
1、余热电厂生产的电力全部销售给本公司,本公司全额购买余热电厂生产的电力。
2、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含税基准电价为0.528元/kWh,该价格作为双方确定协议电价的基准。
3、在含税基准电价为0.528元/kWh情况下,双方商定协议电价为:运营期的前15年为0.429元/kWh,后5年为0.38元/kWh。如国家调整含税基准电价,调整部分由双方按5:5的比例享有或承担。
4、销售电量按余热电厂实际输送给电网的电表数为准。
5、运营期内电力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用,由宜昌天壕承担60%,本公司承担40%。
四、合作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利用玻璃熔窑余热发电是国家重点鼓励的节能、环保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可以大大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减少温室效应,还可降低公司单位玻璃生产成本的电耗和能耗,是公司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宜昌天壕负责余热电厂的设计、建设、营运、维护工作并负责全部投资,本公司负责提供此前被排放的玻璃熔窑产生的余热和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及电厂厂房仍为公司所有),项目建设营运不影响玻璃熔窑的正常运转,运营期内,宜昌天壕以低于外网电价向本公司提供电力资源。对本公司而言,在无须投入资金的情况下,合作将优化公司电力采购方式,有效节约本公司电费支出,降低生产成本,项目建成投产达标后,依据目前公司用电价格计算,预计每年可节约电费支出400万元左右,合作风险小,将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带来积极的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