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200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2009年2月17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09年2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7人,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新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有关款项结算的关联交易议案》。
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由于Reco UES Pte. Ltd.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新加坡政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GIC RE)的下属公司,构成本公司关联方,关联方董事李国绅先生、孙建军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饶戈平先生、徐祥圣先生、黄翼忠先生已经事先审议、研究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予以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本项交易的审议表决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交易不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本项交易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09-L06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09-L06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新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
有关款项结算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泰公司”)拟与北京新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资”)、Reco UES Pte. Ltd. (以下简称:“UES”)针对北京新资的股权转让最终结算金额签署《<合作性框架协议>之结算协议》(以下简称:“《结算协议》”)。本公司、星泰公司、北京新资、UES根据《合作性框架协议》相关条款进行核算的结果,在《结算协议》中约定在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3,737万元基础上增加人民币5,871万元,UES收购北京新资的最终结算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9,608万元。
本公司曾于2007年1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07年第九次临时会议、2008年2月3日召开200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转让北京新资100%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本公司、星泰公司、北京新资、UES共同签署了《合作性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北京新资100%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3,737万元。有关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07年12月6日的2007-L55号董事会决议公告、2008年1月18日2008-L01号关于出让北京新资100%股权评估结果公告、2008年2月5日2008-L09号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由于UES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新加坡政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GIC RE)的下属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上述议案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方董事李国绅先生、孙建军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2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参与表决并全票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此项交易不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Reco UES Pte. Ltd.
企业性质: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私人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新加坡币2.00元
注册地:新加坡
注册地址:168 Robinson Road, #37-01, Capital Tower, Singapore 068912
主要办公地点:168 Robinson Road, #37-01, Capital Tower, Singapore 068912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UES的控股股东为Recosia China Pte Ltd.,实际控制人为新加坡政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GIC RE)。UES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Reco Shine Pte. Ltd.的控股股东均为Recosia China Pte. Ltd.,实际控制人均为新加坡政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GIC RE)。
UES成立于2007年5月11日,是专门为收购北京新资100%股权而成立的公司。截止2008年3月31日(已经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UES总资产0美元,净资产 -139,994 美元;2008年实现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139,995美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北京新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本公司持有其90%的股权,星泰公司持有其10%的股权;注册资本:人民币34,800万元;住所: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1号五层502室;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16663107167;主营业务: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大清寺嘉润园A地块阳光上东三期酒店及配套项目中进行物业管理;出租商业设施;酒店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中介除外);物业管理培训服务。
北京新资成立于2007年6月22日,2007年11月26日北京新资与星泰公司签署预售合同,购买了星泰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阳光上东三期酒店物业(现名为:“上东盛贸饭店”),该酒店已于2009年1月正式开始营业。截止2008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北京新资总资产61,771万元,净资产31,651万元,2008年实现营业收入401万元,净利润-2,217万元。
根据《合作性框架协议》约定,北京新资先后取得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投资函[2008]第314号批文和北京市商务局京商资字[2008]1976号批文,在商务部完成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后,北京新资的股权于2009年1月进行了交割,公司性质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UES持有北京新资100%股权。
四、《结算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根据《合作性框架协议》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标准和方式,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在《结算协议》中交易各方一致同意该等资金占用费计算至2009年2月28日,该等资金占用费经核算后最终核定数额为人民币2,820万元。
2、《合作性框架协议》约定的酒店物业预售合同项下应调整的房价款,经核算后在《结算协议》中交易各方最终核定数额为人民币276万元。
3、《合作性框架协议》约定的酒店物业的后续工程总成本以及在后续工程总成本以外应支付/补偿的额外工程款项,经结算后在《结算协议》中交易各方最终核定数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
4、有关酒店物业对应的第二期项目管理服务报酬,在《结算协议》中交易各方最终核定数额与《合作性框架协议》中所列数额保持一致,为人民币275万元。
5、前述1-4款项数额总计为人民币5,871万元,在《结算协议》中交易各方一致同意,上述人民币5,871万元的款项通过在《合作性框架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数额人民币53,737万元基础上增加等值股权转让价款的形式收取,即在该部分增加的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5,871万元中,本公司收取人民币5,284万元,星泰公司收取人民币587万元。
6、在《合作性框架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额人民币53,737万元基础上,结合前述增加等值股权转让价款5,871万元的约定,在《结算协议》中交易各方一致核定UES收购北京新资的最终结算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9,608万元,本公司收取人民币53,648万元,星泰公司收取人民币5,961万元。
7、UES应于2009年2月28日前按照前述所列的最终结算转让价格数额向本公司和星泰公司分别支付价款。
8、因在《结算协议》签署时,酒店物业工程尚未完成工程最终结算,如其最终结算实际发生金额超出人民币1,000万元的,则超出部分将由本公司和星泰公司承担。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北京新资100%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公司将非核心业务的酒店资产出售变现,回笼资金,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加大在核心业务的资金投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根据《合作性框架协议》和《结算协议》,北京新资100%股权转让价款的最终结算金额为59,608万元。预计北京新资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将对公司2009年合并报表产生约20,000万元净利润(未经审计)。
由于酒店物业工程尚未完成工程最终结算,最终结算实际发生金额可能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其超出部分将由本公司和星泰公司承担。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09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UES签署的关联交易总金额累计为5,871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饶戈平先生、徐祥圣先生、黄翼忠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项交易的审议表决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二、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合作性框架协议>之结算协议》。
4、《合作性框架协议》。
5、北京市发改委京发改投资函[2008]第314号批文。
6、北京市商务局京商资字[2008]1976号批文。
7、北京新资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09-L0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3月10日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09年3月9日-2009年3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3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3月9日下午15:00至2009年3月10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催告公告日期:2009年3月3日
4、股权登记日:2009年3月2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至2009年3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关于放弃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本公告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09-L01号《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原方案请参见刊登于2007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07-L53号《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述议案须经参加投票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09年3月9日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9年3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608;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以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对应申报价格 |
1 | 关于放弃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 1.00 |
③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④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3月9日15:00至2009年3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史勤艳
联系电话:010-68361088,68366107
传真:010-88365280
邮编:100044
2、会议费用
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1.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对可能纳入议程的临时提案有/无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对关于( )的提案投赞成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反对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弃权票;
5.对1-4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不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人深圳证券帐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个人股东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09-L08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投资者咨询电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公司增设投资者咨询专线如下:
咨询电话:010-68366107;
公司其他联系方式不变。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