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上海汇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2月23日,本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2月23日,共持有本公司股票102,981,391股,占本公司总股权的11.89%,以下简称“汇能投资”)通知:汇能投资原股东赵丕华、陈金霞已于2009年2月23日分别与叶涛、王永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赵丕华、陈金霞将持有的汇能投资100%的股权转让给叶涛与王永辉。其中叶涛将持有汇能投资85.93%的股权,汇能投资实际控制人将由赵丕华变更为叶涛。”
经过本次变更,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汇能投资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本公司相关股东及相关各方将履行相应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广汇股份
股票代码: 600256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丕华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新路211号109室
签署日期: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广汇股份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赵丕华先生 |
上海汇能 | 指 | 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广汇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股权转让 | 指 | 根据赵丕华与叶涛于2009年2月23日签署的《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赵丕华将其持有的上海汇能55%的股权转让给叶涛的事项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根据赵丕华与叶涛于2009年2月23日签署的《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赵丕华将其持有的上海汇能 55%的股权转让给叶涛而产生的权益变动事项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赵丕华与叶涛于2009年2月23日签署的《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姓名:赵丕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新路211号109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海汇能55% 的股权,为上海汇能的实际控制人。上海汇能持有广汇股份10,298.14万股股份,占广汇股份总股本比例为11.89%。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四、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叶涛于2009年2月23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上海汇能 55%的股权,以6371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叶涛。目前工商变更登记事项正在办理过程中。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的上海汇能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被质押、冻结。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广汇股份的权益。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广汇股份上市交易可流通股份的行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备查文件
1、赵丕华先生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股权转让协议;
3、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八、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联系电话:(0991)3762327 3719668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赵丕华
签字:赵丕华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新疆乌鲁木齐 |
股票简称 | 广汇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25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赵丕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海汇能55% 的股权,而上海汇能持有广汇股份10,298.14万股,占广汇股份总股本比例为11.8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10,298.14万股 变动比例:11.89% 变动后持股数量: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无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无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无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无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赵丕华
签字:赵丕华
日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广汇股份
股票代码: 600256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叶涛
通讯地址: 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解放西路28号
签署日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广汇股份、上市公司 | 指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汇能投资 | 指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叶涛 |
受让方 | 指叶涛 |
本次股权转让 | 指叶涛于2009年2月23日分别与赵丕华、陈金霞签订的《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叶涛分别受让赵丕华、陈金霞所持有的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5%、30.93%的股权,共计受让汇能投资85.93%的股权,汇能投资持有广汇股份102,981,391股股份,占广汇股份总股本11.89%的事项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叶涛于2009年2月23日分别与赵丕华、陈金霞签订的《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叶涛分别受让赵丕华、陈金霞所持有的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5%、30.93%的股权,共计受让汇能投资85.93%的股权而产生的权益变动事项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叶涛于2009年 2月23日分别与赵丕华、陈金霞签署的《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
本报告/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人民币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叶涛
性别:女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通讯地址: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解放西路28号
二、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近5 年来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第二节 持股目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的12 个月内增持广汇股份的权益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汇能投资原股东赵丕华、陈金霞已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将汇能投资100%的股权转让给叶涛与王永辉。
其中,2009年2月23日,赵丕华、陈金霞分别与叶涛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赵丕华、陈金霞分别将持有的汇能投资55%、30.93%的股权以6371万、358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叶涛。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叶涛应于协议签定之日30日内分别向赵丕华、陈金霞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本次转让完成后,叶涛将持有汇能投资85.93%的股权,为汇能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的汇能投资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被质押、冻结。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集中买卖广汇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叶涛
签字:叶涛
签署日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叶涛与赵丕华、陈金霞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三、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
股票简称 | 广汇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25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叶涛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中国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0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102,981,391股 ;变动比例: 11.89% 本次股权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持有汇能投资85.93%的股权,而汇能投资持有广汇股份102,981,391股,占广汇股份11.89%的股权。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叶涛
签字:叶涛
日期: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