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7年度
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8]22号)文件要求,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派出检查组于2008年7月15日至9月26日对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公司本部及其所属新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伸调查了家安物业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县财政局、新疆天易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天宝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等单位,实地查看了楼兰房产、瑞达房产、浦兆办公楼厂房等施工项目及朗天峰景、郎天苑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对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
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于近日向公司送达了《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财驻新监【2009】13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次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如实调整有关账务,并按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437,276.43元、土地增值税672,094.35元。
上述补缴税款预计减少公司2007年度损益775,865.14元,减少以前年度损益1,333,505.64元。公司将根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账务和会计报表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