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4日在公司科技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人,代表股份188,805,584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8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两项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关于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经营层经过认真研究与分析,拟发行公司债券。经自查,本公司满足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议案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可向股东配售。
3、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低于6年。
4、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拟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调整债务结构,或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5、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24个月。
得票数:赞成:188,805,5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债券发行工作顺利进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公司董事)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公司和市场实际情况处理与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事宜,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期限、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募集资金具体用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是否设置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是否设担保及担保方式、是否向原股东配售及具体安排等事项。。
2、签署与本次公司发行债券所有相关协议及其它必要条件。
3、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事宜。
得票数:赞成:188,805,5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