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3月3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黄民二(商)初字第5030号、5031号、5032号」。该院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参阅本公司“临08-92”号公告),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三笔借款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
2、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欠息、欠息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罚息;
3、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主张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针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方源 公告编号:临2009-11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00号」,就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判决。
一、诉讼具体情况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07年11月21日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55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0年11月20日止。因第一笔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及时归还,该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54998112.18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代理费;
2、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及麦校勋对上述本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三、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00号」。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