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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九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托管行名称变更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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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09年03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百集团

    股票代码:60085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上海四平路870号1幢418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节约路265号

    股权变动性质: 增加

    联系电话:021-65070828

    签署日期:二○○九年三月四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二、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1、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业务

    合涌源发展成立于2001年2月26日,公司主营业务为宾馆及酒店投资和管理,注册有“合家欢”酒店品牌,在上海已有两家合家欢酒店,在山东荷泽有一家合资酒店。合涌源发展目前正在与武汉、南京、天津等地的有关酒店磋商收购事宜,并已经签订相关框架性协议。公司目前已经引进了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对国内中档连锁酒店进行管理,并且有成熟的管理团队及成功的管理模式。

    2、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合涌源发展与合涌源投资同受自然人李美珍控制,其股权关系如下图: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之内受处罚及诉讼、仲裁事项

    最近五年之内,合涌源发展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合涌源发展于2009年1月17日,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起诉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及高仕军(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在本报告书“第二节权益变动的原因及方式”中说明。

    五、、信息义务披露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合涌源发展主要管理人员介绍

    以上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合涌源发展与合涌源投资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原因及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原因及方式

    合涌源发展与合涌源投资于2009年1月17日,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起诉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及高仕军(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以和解形式终结审理并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3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涌源发展公司)、原告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涌源投资公司)诉被告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力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前,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原告合涌源发展公司、原告合涌源投资公司与被告高力集团达成了有关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0856,简称长百集团)股份转让纠纷的调解协议:

    1、各方同意解除高力集团与合涌源发展公司、高力集团与合涌源投资公司签订的有关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在内的以及与股份转让相关的所有文件。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相关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高力集团与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尚未履行的协议内容不再履行。高力集团须将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已经过户给高力集团的3050万股长百集团A股股份分别返还过户给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同时,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须分别向高力集团返还股份转让价款。

    3、返还股份转让价款及股份的具体方式

    股份及股份转让价款分二期返还。

    (1)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于2009年4月2日前分别向高力集团返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下币种同)和5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高力集团支付占有该部分股份转让价款期间的利息。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为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将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及利息和500万元及利息的资金交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代为保管,上述款项到帐后,高力集团立即会同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办理将1400万股和125万股长百集团股份分别退还给合涌源发展公司与合涌源投资公司的手续。在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股份过户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交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存档,并申请发还代保管款项给高力集团。

    (2)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于2009年6月2日前分别向高力集团返还股份转让价款1500万元和5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高力集团支付占有该部分股份转让价款期间的利息。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为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将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及利息和500万元及利息的资金交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代为保管,上述款项到帐后,高力集团立即会同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办理将1400万股和125万股长百集团股份分别退还给合涌源发展公司与合涌源投资公司的手续。在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股份过户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交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存档,并申请发还代保管款项给高力集团。如因高力集团自身的原因导致股份不能过户,由高力集团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在上述条款约定的付款日前,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应向高力集团提交股份过户登记所需全部手续的清单,高力集团无条件于付款日前备齐全部手续。

    4、交割费用的承担

    高力集团在受让股份过程中,为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垫付印花税、过户登记费105.05万元,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调解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高力集团偿还该款。

    高力集团向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返还受让的股份时所发生的全部印花税、过户登记费、由高力集团承担50%、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共同承担50%,在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时各自支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5、相关费用

    本调解书生效生3个工作日内,合涌源发展公司一次性向高力集团支付人民币200万元。

    6、诉讼及执行费用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225元,减半收取262,61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及今后可能产生的执行费用,均由合涌源发展公司与合涌源投资公司共同承担。

    7、其他协议的解除

    高力集团与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签订的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所有协议及承诺等全部书面文件,以及高力集团法定代表人高仕军先生以高力集团或个人名议签署的所有合同、文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一并解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之前,高力集团持有长百集团12.99%的股份,是长百集团的第一大股东。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长百集团9.58%的股份,是长百集团的第二大股东,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持有长百集团股份。

    依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3号],高力集团将其持有的长百集团2,800万股和250万股股份转让给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合涌源发展将持有长百集团11.92%的股份,成为长百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合涌源投资将持有长百集团10.65%的股份,成为长百集团的第二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长百集团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第三节 收购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一、合涌源发展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额

    高力集团将合涌源发展已经过户给高力集团的2,800万股长百集团A股股份返还过户给合涌源发展;同时,合涌源发展向高力集团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3000万元及其利息。

    二、合涌源发展支付股权转让款资金来源

    本次股权过户属返还性质,不需要再筹措资金。

    三、支付方式

    合涌源发展返还给高力集团的股权转让款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支付方式见“第二节 权益变动方式”。

    第四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购买资产及后续持股计划

    合涌源及其关联方未来12个月内无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购买资产计划,无增持或减持计划。

    二、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目前,合涌源及其关联方尚没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具体计划。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计划

    合涌源及其关联方目前没有修改长百集团《公司章程》条款的计划,也没有拟订任何修改《公司章程》的草案。

    四、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合涌源及其关联方目前没有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五、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合涌源及其关联方目前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修改的计划与安排。

    六、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合涌源及其关联方目前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将成为长百集团的第一、二大股东。长百集团经营保持独立。财务也将完全独立于大股东。

    除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外,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不干预长百集团的经营,保持长百集团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二、关联交易关系及规范措施

    合涌源及其关联方与长百集团不存在关联交易关系。

    三、同业竞争关系及规范措施

    (一)同业竞争关系及其解决

    合涌源及其关联方资与长百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已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长百集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长百集团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不从事与长百集团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对于长百集团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保证不利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长百集团及长百集团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六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与长百集团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长百集团及其子公司进行过任何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或高于长百集团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与长百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长百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合涌源及其关联方目前尚没有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计划,也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以外,合涌源及其关联方没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七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长百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前六个月内,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没有买卖长百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长百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前六个月内,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买卖长百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八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声明

    一、合涌源发展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十节 备查文件

    1、合涌源发展和合涌源投资的工商营业执照;

    2、合涌源发展和合涌源投资的税务登记证;

    3、合涌源发展和合涌源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4、《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百集团

    股票代码:600856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南京市栖霞大道8号

    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大道8号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联系电话:025-57922168

    签署日期:二○○九年 三 月 四 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主要管理人员介绍

    以上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高力集团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高力集团与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就高力集团受让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持有的长百集团股份等事宜签订了系列协议,协议签订以后,由于客观原因致使协议未能全面履行,最终产生纠纷导致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高力集团与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本着互谅互让、共促和谐的原则,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形成了和解。高力集团将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已经过户给高力集团的3,050万股长百集团A股股份分别返还过户给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同时,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分别向高力集团返还股份转让价款。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长百集团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高力集团持有长百集团3,050万股股份,占长百集团总股本的12.99%。本次权益变动后,高力集团将不再持有长百集团股份。

    二、《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3号],具体内容摘要如下:

    原告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涌源发展公司)、原告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涌源投资公司)诉被告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力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前,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原告合涌源发展公司、原告合涌源投资公司与被告高力集团达成了有关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0856,简称长百集团)股份转让纠纷的调解协议:

    1、各方同意解除高力集团与合涌源发展公司、高力集团与合涌源投资公司签订的有关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在内的以及与股份转让相关的所有文件。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相关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高力集团与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尚未履行的协议内容不再履行。高力集团须将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已经过户给高力集团的3050万股长百集团A股股份分别返还过户给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同时,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须分别向高力集团返还股份转让价款。

    3、返还股份转让价款及股份的具体方式

    股份及股份转让价款分二期返还。

    (1)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于2009年4月2日前分别向高力集团返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下币种同)和5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高力集团支付占有该部分股份转让价款期间的利息。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为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将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及利息和500万元及利息的资金交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代为保管,上述款项到帐后,高力集团立即会同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办理将1400万股和125万股长百集团股份分别退还给合涌源发展公司与合涌源投资公司的手续。在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股份过户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交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存档,并申请发还代保管款项给高力集团。

    (2)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于2009年6月2日前分别向高力集团返还股份转让价款1500万元和5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高力集团支付占有该部分股份转让价款期间的利息。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为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将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及利息和500万元及利息的资金交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代为保管,上述款项到帐后,高力集团立即会同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办理将1400万股和125万股长百集团股份分别退还给合涌源发展公司与合涌源投资公司的手续。在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股份过户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交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存档,并申请发还代保管款项给高力集团。如因高力集团自身的原因导致股份不能过户,由高力集团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在上述条款约定的付款日前,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应向高力集团提交股份过户登记所需全部手续的清单,高力集团无条件于付款日前备齐全部手续。

    4、交割费用的承担

    高力集团在受让股份过程中,为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垫付印花税、过户登记费105.05万元,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调解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高力集团偿还该款。

    高力集团向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返还受让的股份时所发生的全部印花税、过户登记费、由高力集团承担50%、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共同承担50%,在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时各自支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5、相关费用

    本调解书生效生3个工作日内,合涌源发展公司一次性向高力集团支付人民币200万元。

    6、诉讼及执行费用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225元,减半收取262,61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及今后可能产生的执行费用,均由合涌源发展公司与合涌源投资公司共同承担。

    7、其他协议的解除

    高力集团与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签订的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所有协议及承诺等全部书面文件,以及高力集团法定代表人高仕军先生以高力集团或个人名议签署的所有合同、文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一并解除。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高力集团在前六个月内无买卖长百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高力集团发展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高力集团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高力集团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合涌源发展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涌源投资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
    合涌源及其关联方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
    长百集团/上市公司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力集团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权转让高力集团共计向合涌源发展及其关联方返还其所持有的长百集团股份3,050万股(占长百集团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99%)的行为,其中返还合涌源发展2,800万股,占长百集团股份总数的11.92%;返还合涌源投资250万股,占长百集团股份总数的1.07%。
    《民事调解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3号]
    本报告书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企业名称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四平路870号1幢418室
    法定代表人连清海
    注册资本13,400万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09201569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钢材、水泥、建材、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塑料产品、化工原料(有毒及危险品除外)、汽摩配件、服装、纺织品、家用电器、百货的批售、宾馆及酒店投资管理的咨询,房屋租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经营期限自2001年02月26日至2011年09月15日
    税务登记号国地税沪字310109703205985号
    股东名称李美珍、连清海、上海合家欢宾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节约路265号
    联系电话021-65070828

    项 目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资产总额21,14022,94222,944
    负债总额3,8796,2536,900
    净 资 产17,26116,68916,044
     2008年度2007年度2006年度
    营业收入2,3841,9981,984
    营业利润639714736
    资产负债率18.35%27.26%30.07%
    净资产收益率3.31%3.87%4.18%
    净 利 润572646670

    姓 名性别职 务国籍长期

    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连清海董事长中国中国
    李美珍董 事中国中国
    林森辉董 事中国中国
    林大湑总 裁美国中国是(美国)

    股 东转 让 前转让完成后
    数量(万股)比例(%)数量(万股)比例(%)
    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002,80011.92
    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2,2509.582,50010.65
    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3,05012.9900
    其他流通股股东18,18377.4318,18377.43
    合 计23,48310023,483100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881号
    股票简称长百集团股票代码60085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上海四平路870号1幢418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为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返还给250万股,占总股本的1.07%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2,800万股                 变动比例:11.92%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竟争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否√

    高力集团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
    合涌源发展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涌源投资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
    合涌源及其关联方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
    长百集团/上市公司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权转让高力集团共计向合涌源发展及其关联方返还其所持有的长百集团股份3,050万股(占长百集团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99%)的行为,其中返还合涌源发展2,800万股,占长百集团股份总数的11.92%;返还合涌源投资250万股,占长百集团股份总数的1.07%。
    《民事调解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3]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企业名称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栖霞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高仕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52,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210068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投资贸易、商业批发零售
    经营期限1995年7月7日至2015年7月6日
    税务登记号苏地税宁字320113134856904
    股东名称高仕军(持股比例74.60%)、何虹(持股比例25.40%)
    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大道8号
    联系电话025-57922168

    姓 名职 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有无其它国家/地区居留权
    高仕军董事长、总裁中国南京
    林 森副 总 裁中国南京
    黄 涛副 总 裁中国南京
    赵红英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南京
    姚学能副总裁、董事中国南京
    何 虹董 事中国南京
    刘景坤董 事中国南京
    蒋仁高董 事中国南京
    何 汕董 事中国南京
    任永成董 事中国南京
    王国生监 事中国南京
    顾昌华监 事中国南京
    张步全监 事中国南京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881号
    股票简称长百集团股票代码60085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南京市栖霞大道8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长百集团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 30,500,000股        持股比例:     12.9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 -30,500,000股         变动比例:    -12.99%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