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及
第四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将被变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接公司第四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2007)鲁执字第20-11号《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借款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5月19日、2006年12月8日、2007年9月5日、2008年3月28日和2008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以下简称“济南高新工行”)
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房地产”)
济南高新工行就我公司借款及新恒基房地产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二、裁定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执字第2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4.26万股,冻结期限一年。
继续冻结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我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204640股,冻结期限半年
冻结期间未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为其办理股权的转移、质押等手续,不得向其支付股息或红利。
2、变卖上述被冻结的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我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2847240股。
3、上述股票的变卖款项扣划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和平支行,帐号为158101040010148。
三、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执字第20-1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