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公司于2009年3月5日收到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龙江转来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以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本调解书有可能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案起因为原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实业”)诉被告一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汽车”)及被告二杨龙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本案原告黄河实业的委托代理人卢超军、被告一金安公司和被告二杨龙江的委托代理人邹敏到庭参加了本次诉讼。
二、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黄河实业起诉请求:一、要求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借款18895万元以及自借款之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 案件调解情况
2009年3月4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杨龙江于2009年3月5日转交本公司。该调解书主要内容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两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18895万元,并愿意承担自借款之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两被告目前资金困难,无力偿还上述债务和费用。原告同意不用被告现金偿还借款,双方一致同意采用本协议下项方式进行抵消。
三、被告一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持有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988)股份39,347,880股,愿意全部给原告以抵消债务。
四、被告杨龙江持有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988)股份24,854,744股,愿意全部给原告以抵消债务。[说明:被告杨龙江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黄乙珍(身份证号码:441226196204150022)原为夫妻关系,现已离婚,双方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已办理公证),黄乙珍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4,854,7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95%)转让给杨龙江;因该等股份已全部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且其他银行债权人已申请法院对该等股份伦侯冻结,截止本协议签订日,该股份尚未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五、两被告所持有的上述股权目前全部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现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负责尽快筹集资金解除所有的质押担保和查封冻结手续。两被告承诺,两被告有义务协助解除所有司法冻结。
六、两被告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988)64,202,624股股份正式过户给原告(及、或原告指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后,两被告债务即完全偿还完毕。
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凡涉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两被告以及黄乙珍不再享有和行使任何的股东权益,不得再作出任何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不再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不再出席股东大会。
八、本协议生效之后,按照证监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过户手续,除法规限制代理人权限外,两被告和黄乙珍承诺给原告无条件的全力协助,遵循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履行法定的报批和公告义务等等。如果两被告和黄乙珍怠于履行相应配合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九、原告承诺,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原告遵循两被告和黄乙珍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所作出的有关股票流通限售期的相关承诺。
十、本协议自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有杨龙江及黄乙珍本人在法官面前亲自签字并按指模,协议上加盖了原告以及被告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章,因此本协议形式以及内容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主要内容为:
“本院关于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龙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09年03月04日生效。”
四、本公司对本次诉讼的基本立场
由于本判决有可能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诉讼的影响
由于金安公司及黄乙珍分别是本公司第一及第二大股东,如果前述两大股东所持股权转让给黄河实业,将导致本公司实控股股东发生转移,由金安汽车转移为黄河实业(及、或其指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本调解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直接影响。
六、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
2、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