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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订阅电子对帐单相关事项的公告
    2009年03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为了让更多投资者能更及时了解投资账户情况,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即将开通以下订阅电子对帐单方式:

      1. 登陆网站自助订阅。客户通过登陆海富通网站“账户查询”订阅电子对帐单。

      2. 电子邮件订阅。客户可以发送订阅申请至info@hftfund.com订阅电子对帐单,或者客户在收到我司发出的电子帐单订阅通知邮件时,回复邮件进行订阅。

      3. 拨打客服热线进行订阅。客户拨打我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40099转人工订阅。

      4. 来信订阅。客户可写信寄至我司订阅电子对账单,公司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01室;邮编:200121。

      5. 传真订阅。客户可发传真至我司订阅电子对账单,传真号码为:021-50479997。

      客户在订阅电子对帐单的同时默认取消纸质对帐单的寄送。

      电子对账单发送频率为:每月一次;

      纸质对账单发送频率为:有交易行为的每季一次,无交易行为的每年一次。

      我司在此郑重提醒投资者,投资者一经使用海富通基金电子对账单服务,即视为投资者已经完全了解并理解该服务的风险,并且能够承担可能带来的风险或损失。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我司承诺将尽力采取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3-6

      

      附:

      海富通基金电子对账单服务协议

      本协议仅适用于海富通基金电子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在自行订制电子对账单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相关条款:

      甲方:投资者

      乙方: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通基金”)

      公司网站:http://www.hftfund.com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

      一、服务内容:

      1. 投资者通过海富通网站提交订制电子对账单申请,订制于次月生效。

      2. 电子对账单按自然月发送,于每个自然月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发送。

      3. .电子对账单订制成功,即相应取消纸质账单服务。甲方定制电子对账单即表示放弃向乙方索要纸质对账单的权利。

      4. 电子对账单的发送地址为甲方指定的电子信箱。乙方向上述电子信箱发送电子对账单即完成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二、电子对账单的取消:

      1. 投资人可进入海富通网站的“账户查询”中,选择取消电子对账单服务,取消服务于下月生效。电子对账单服务取消后,甲方可按照海富通基金现有的纸质对账单寄送规则要求乙方寄送纸质对账单。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其指定的电子信箱地址按时寄送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电子对账单。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准确、有效、安全的电子信箱地址。

      3. 甲方应妥善保管登陆网站以及电子邮箱密码。如甲方电子邮箱密码、账号或账号密码出现安全漏洞、丢失、被盗取、保管不当被泄露等情况,甲方应立即通告海富通基金,海富通基金在接到通知后应协助甲方进行处理,以避免或减少甲方的损失。

      4. 以上所称“立即通告”指甲方在发现该情况出现的第一个工作时间即行告知。

      5.甲方需对《电子对账系统》提供的客户名、账号等基本资料进行认真核对,一旦发现有误,应及时与海富通基金联系。

      6. 甲方如确信电子对账单中信息有误,应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海富通基金;通知中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海富通基金将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客户调查结果:如海富通基金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海富通基金的原因,应在告知客户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对错误加以纠正;如海富通基金认为错误并未发生,应在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并做出解释。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安全、有效的电子信箱地址。如因甲方制定的电子信箱所产生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信箱地址错误、信箱故障、信箱安全性不足而产生的对账单寄送失败、信息泄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客户提供电子对账单服务。

      3. 乙方有义务对投资人的账户内容保密,除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或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披露外,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甲方对账单信息。

      四、协议和服务内容的修改

      1、乙方保留修改本协议条款的权利,乙方对本协议的修改通过在乙方网站上进行公开形式的通知即发生效力;甲方有权在自条款修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消服务,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视为接受协议条款的变更。

      2、乙方保留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随时中断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权利

      3、乙方保留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新增、修改或终止服务内容的权利。

      五、风险提示:

      (一)乙方将尽力满足甲方的要求,但对于因下列情况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获得电子对账单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1、因为邮件接收服务器的网关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电子对账单不能成功发送或接收; @    2、由网络以及其他任何技术原因而导致电子对账单乱码、错发、信息接收不及时或其他故障等;@    3、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造成的服务中断导致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情况。

      4、甲方不正当使用服务以及甲方泄露E-MAIL地址及登录其个人邮箱的密码等原因造成的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后续的损害;@    5、其他非因乙方主观错误导致的甲方无法正常获得电子对账单的情况。

      (二)任何通过甲方身份有效性验证后提交的修改E-MAIL地址的指令都将视为甲方自身行为或甲方合法授权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甲方自身直接承担。

      (三)电子对账单服务仅供甲方查询时参考使用,甲方在乙方持有的基金份额及交易确认结果,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最终确认并登记为准。甲方应仔细阅读电子对账单信息,如对电子对账单信息有异议或疑问,需及时联系乙方客户服务中心。对于因系统或网络原因、以及因投资人、代销机构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关发证机关所发证件有误而导致的电子对账单显示、发送等错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纠纷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八、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甲方使用本服务之时即成立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