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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自律监管职能 维护行业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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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自律监管职能 维护行业竞争秩序
    2009年03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商文
    ——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近期采取纪律惩戒措施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商文

      

      记者从中国期货业协会了解到,该会首次对会员公司和期货从业人员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作出纪律惩戒决定。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负责人。

      记者:据了解,中期协此次对会员和从业人员分别作出了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和公开通报批评的纪律惩戒决定,您能不能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答:2008年7月,我会接到一家期货公司会员单位的投诉称,该公司的某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为另一家期货公司开发客户,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投诉后,我会严格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试行)》规定的程序,由相关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后,将调查结果提交了我会纪律委员会进行审议。纪律委员会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试行)》等自律规则审议决定给予违规期货从业人员公开通报批评、违规会员予以协会内通报批评的纪律惩戒措施。决定做出后,我会分别告知了受处分的会员和从业人员,对于处分结果,受处分的会员和从业人员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协会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因此,该案已经处理完毕,纪律惩戒决定已经正式生效。

      记者:作为行业协会,如何保证所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的公正、准确?

      答:在处理该案过程中,我会始终严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履行案件审理程序,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整到位,切实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具体来讲:一是认真调查案件事实,做到在处理案件的每一个步骤都有事实和证据支撑;二是充分了解和听取各当事人的主张,保障各当事人表达自己意见和进行申诉的权利;三是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办理,坚持调查和处分相分离的基本原则,切实保证对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具体讲,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由协会相关部门负责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等工作,由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做出纪律惩戒决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不服纪律惩戒决定的当事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申诉。

      纪律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由会员代表、业内专家、监管部门及协会工作人员组成,制定了详细周密的议事程序和工作办法。这些制度和机构设置保障了我会处理案件的及时性、有效性、公平性。

      记者:该案作为中期协成立以来的处理的第一个案件,如何看待其实际影响和意义?

      答:这次采取惩戒措施是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使行业自律职能的具体体现,表明了协会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职能的作用,维护期货行业正当竞争秩序的决心。

      通过处理该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行业内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敲响警钟,对其他会员公司和从业人员起到教育作用和警示作用,促使大家以此为鉴,严格自律,提高规范经营意识和合法合规从业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