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大族激光”)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2月20日发出通知,于2009年3月5日发布提示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09年3月9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09年3月8日至2009年3月9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3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3月8日15:00至2009年3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9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8,068,15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6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3,500,71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567,44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66%。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云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47,488,4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 %, 436,901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 142,8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张宗珍律师、郭小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