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2月26日至3月6日《证券日报》相继发表了《东湖高新连续四年未分红 董事长年薪逆市涨40%》等文章,对公司2008年报中公司董事长和高管薪酬、分红、奖励等问题提出了疑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和高管薪酬问题
按照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第五届董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批准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奖励办法的议案》,公司每月按薪酬标准的70%向相关人员发放基本薪酬,30%部分经业绩考核后在下一年度发放。
为加大考核力度,公司于2007年下半年对每月发放的薪酬比例进行了调整,即每月按薪酬标准的50%发放, 2007年经营业绩考核并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于2008年6月发放了剩余的薪酬。因此在公司领薪董事和高管人员2008年所领取的薪酬实际上包含了2008年的基本薪酬和对2007年业绩进行考核后补发的2007年考核薪酬。因2006年底公司董事长罗廷元先生开始在公司任职,2007年只领取了当年的基本薪酬,2008年领取的是本年基本薪酬以及 2007年度的考核薪酬部分,不存在加薪的情况。
2008年年报对在公司领薪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情况披露做出了新的要求,披露范围扩大至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领取薪酬情况。2008年公司有两位监事、一位独立董事因工作变动离任,同时公司新聘任两位监事和一位独立董事,本年度公司又新聘任两位高管,2008年年度报告中统计的在公司领薪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数量比去年增加,也引起了薪酬总额的增加,不存在加薪情况。
2007年公司新投项目处于建设期,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公司聘用一专多能,能够独挡一面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相对较高。2008年内,随着公司BOOM项目准备试运或开始运营,先后招聘了50多名中专毕业生为车间运行人员,其薪酬水平相对较低,使公司员工的平均薪酬水平有所降低,不存在降低职工薪酬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分红问题
自2005年开始公司对主营业务进行了战略调整,建立了以科技工业园开发建设、环保、绿色能源为主的产业格局。公司科技工业园开发建设和脱硫BOOM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其中自有资金的投入超过了公司2008年累计未分配利润。公司以盈利滚动投入到新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中,籍此形成具有稳定收益的经营性资产,以实现持续稳健发展的目标。
公司为确保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已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补充了对现金分红的规定,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后决定。
三、关于BOOM项目投资回收期问题
经湖北省物价局批复,公司大别山BOOM项目烟气脱硫系统脱硫电价#1机组起始计价时间点为2008年7月30日;#2机组起始计价时间点为2008年10月30日,即整个大别山BOOM项目在2008年并非全年运行。2008年大别山BOOM项目实现收入996.26万元,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等有关成本费用后的净利润为263.71万元,投资成本的回收以固定资产折旧和利润的形式收回。根据公司大别山BOOM项目的可研报告,运营期间若按年利用小时数按5000小时计算,全部投资回收期为10.6年。
四、关于园区奖励问题
公司分别于2008年6月、7月收到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的公司园区开发奖励3375.6万元。
该项奖励款已计入了2008年营业外收入,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与公司股改承诺触发送股条件“公司200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50%”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规避送股的情况。
关于园区奖励情况请见公司的临2009-07号公告说明。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09-0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奖励款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8年7月收到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员会“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给予园区开发奖的函”,为鼓励支持公司在该区的投资建设,决定给予公司园区开发奖,总计为人民币3375.6万元。
公司分别于2008年6月和7月收到上述款项。在2008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依据函及拨款凭证列示的用途,将上述无偿性、一次性的奖励款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计入了当期营业外收入。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第二条第三款“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有关规定,公司将上述政府补助款项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与公司股改承诺触发送股条件“公司200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50%”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规避送股的情况。
由于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未对园区开发奖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对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待公司调整后公告。上述调整不影响2008年年度报告。
公司对上述事项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给广大投资者造成质疑,深表歉意。公司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