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就业,各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促进青年就业的相关政策,其中,对青年人的创业支持尤其受到重视。但创业本身就是具有风险的,尤其是社会经验和实践经验都很不充足的青年人创业,其失败率可能更高。而且,青年人是心理承受相对脆弱的群体,一旦创业失败,不排除违约或者其他社会问题的发生,因此,考虑对青年创业的保险体系建设就显得非常重要。
从国外的实践看,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的研究,一种针对职业和投资项目收益的商业保险,可以让青年创业者消除创业的恐惧心理,激发创业灵感。全球领先的美国商业保险制度,为成千上万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企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经过详细的论证和可行性考察,对那些理论上有较高收益的个人创业计划给予最低收益的商业保险,即:如果达不到最低收益,商业保险将予以赔付。青年人的创业风险因此将降低到一个可以预期、可以承受的程度。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地方的青年创业流程中,主要涉及的行为主体包括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如金融办公室、财政局等)、商业性银行和担保公司。其中,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启动主体,商业性银行是实际的出资方,担保公司只是负责对创业计划筛选,即便创业失败,担保公司也不负什么具体责任。这种情况使得青年创业的心理负担很大,创业资金的来源少,创业覆盖面也很窄。为此,笔者强烈建议,应当促使保险公司加入到青年创业领域,为青年创业提供更加良好的软、硬条件。
第一,政府出面与保险公司协商,邀请保险公司加入青年创业流程。
必须明确,邀请保险公司只是商业行为,不是行政命令。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说服,使他们相信这是个值得开拓的新领域;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给予积极介入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
第二,保险公司要依据青年创业计划特点,设计宽领域、多形式的保险计划。
在实践中,青年人创业领域可能五花八门,有的是高风险区,有的可能是低风险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尽快调查研究,设计保险品种,使得优秀的创业计划都尽可能地得到相应的保险。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是基于排除小概率事件的保金收益,由于创业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保险公司采用怎样的收益,值得思考。
一种方式是,保险公司与创业人相分离,即保险公司只收取创业风险保金,一旦创业失败,保险公司只负责提供部分补偿;另一种是保险公司与创业人相融合,即创业人不需要支付现金保金,它所支付的只是创业企业的一定股份。一旦创业失败,保险公司只承担与其股份相同的损失。第三种方式是,保险公司与创业人的若即若离,也就是说创业人既需要提交保金,也需要明确享有的股份比例,同时保险公司实现对某项创业计划设定一个最低收益率。如果保险期内实际收益率低于该水平,保险公司支付差额;如果实际收益率高于该水平,保险公司将分享超额收益的一定股份比例。
第三,保险公司要聘请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来评估创业计划。
面对庞大的创业需求,能否有效甄别有前景的创业项目就非常关键。为此,要求保险公司聘请专业咨询人员,如投资咨询师等,对青年人的创业计划评估筛选。通过初选后,还需要组织拟创业人员现场答辩。由此产生的具体支出,一方面政府要出台明确的政策确定其合理上限,另一方面,应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将来由成功的创业企业分摊。如果所有创业企业都失败,政府允许保险公司将这些费用抵税。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上海青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