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09年3月11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到会并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及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 审议召开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08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第57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该令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涉及现金分红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经中国证监会修改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注释: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公司现对我公司《章程》中涉及相关事项的第一百七十八条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原内容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该条修改后内容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需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3月11日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09-13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公司2008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09年3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召开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召开日期和时间:2009年3月30日上午10点
3、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庆云街1号广州嘉鸿华美达广场酒店二楼白云厅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二、会议出席对象: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凡2009年3月2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3月20日);
3、我公司法律顾问。
三、会议登记方法:
1、截止上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登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登记;法人股东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登记。
3、登记地点:会议现场
4、登记时间:2009年3月30日 9:20 –9:50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3、审议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8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第57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涉及现金分红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经中国证监会修改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注释: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公司现对我公司《章程》中涉及相关事项的第一百七十八条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原内容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该条修改后内容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需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审议《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五、其他:
1、本次会议联系电话:020 – 61210978 传真:020 – 61211018
2、联系人:陈定、张晓梅
3、出席会议者的食宿、交通费自理,会议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4、本次会议将准时于会议召开当日上午10:00开始,敬请各位参会股东务必带齐出席会议所需股东资料并配合会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于会议规定登记时间内抵达会议召开地点并办理完毕相关的登记手续。
专此通知。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3月11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有股数:
被委托人: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