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3月9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被告:本公司
2、案件起因:根据原告诉状陈述,中国银行南通分行于1993年9月1日与南通市大达毛纺织厂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由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向南通市大达毛纺织厂发放贷款50万美元,用作对外投资的股本金,期限三年,至1996年9月1日到期。同日,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又与原南通机床厂签订了信用担保书。贷款到期后,南通市大达毛纺织厂未予归还,原南通机床厂也未履行清偿责任。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多次催收未果。
2004年4月,中国银行南通分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对南通市大达毛纺织厂的贷款债权和对被告的全部保证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承继权利后,多次向被告发出催收通知未果(注: 南通市大达毛纺织厂已于2000年11月15日被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折合人民币4,612,365.7元、利息折合人民币4,326,855.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939,221.4元。
4、财产保全进展: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9年3月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工行、江苏银行、和农行的各一个账户。
5、诉讼进展: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09)通中民二初字第0011号《应诉通知书》,要求本公司举证,并定于2009年4月23日开庭审理本案。
对于原告的上述诉称,本公司认为:原南通机床厂的担保行为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本公司的担保行为,且原南通机床厂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公司律师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二、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本案的开庭审理情况及最终判决结果作进一步分析。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2009)通中民二初字第0011号《应诉通知书》;
3、(2009)通中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