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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2009年03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编号:临2009-009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融公司”)于近日给本公司来《函》(传真),要求本公司将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予以公告,其主要内容:中海融公司通过与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签订的《代持协议》拥有南宁百货大楼权益股份。

    国力公司在披露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上市公司12,708,82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78%。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0 0 9 年 3 月 1 2 日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南宁百货

    股票代码:6007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时代金融中心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时代金融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李洪波 0755-83025566

    签署日期:2009年03月09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南宁百货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国力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南宁百货的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于2009年03月 09日签署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时代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注册号码:440301103773093

    注册资本:人民币28000万元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经营期限:自2003年06月25日至2053年06月25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750486900

    2008年12月18日变更后股东名称:

    广州市惕威通讯有限公司

    深圳益生堂生物企业有限公司

    海南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创金牛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天力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18日变更前股东名称: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惕威通讯有限公司

    深圳益生堂生物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通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天力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08年12月18日变更后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职务姓名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在公司任职或其它公司兼职情况
    总经理、董事长李洪波中国中国深圳市亚奥数码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简和勇中国中国广州市惕威通讯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孙朝辉中国中国
    监事贺忠荣中国中国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邹庆青中国中国深圳市亚奥数码有限公司监事
    监事汪艳兰中国中国

    2008年12月18日变更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职务姓名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在公司任职或其它公司兼职情况
    总经理、董事长李六龙中国中国深圳市亚奥数码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张苏克中国中国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总书记
    董事孙朝辉中国中国
    董事邓和平中国中国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监事贺忠荣中国中国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三、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市亚奥数码有限公司就收购该南宁百货股份曾是一致行动人。

    在本次权益股份变动中,李六龙先生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深圳市亚奥数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市亚奥数码有限公司不存在股权关系,二者均为企业法人,在资产业务方面等独立。

    深圳市亚奥数码有限公司在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上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达成协议,彼此各自独立行使。

    深圳市亚奥数码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与南宁市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南宁百货大楼国家股股份转让合同》,后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复函精神,与深圳市亚奥数码有限公司就转让价格重新进行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经报请南宁市国资委同意,沛宁公司已于2009年3月3日和亚奥数码公司签订协议,终止原南宁百货国家股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与广西国力的代持协议拥有南宁百货大楼权益股份,为信息批露义务人的财务投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07年01月16日签订《代持协议》起至2009年03月09日止,在南宁百货拥有权益股份没有发生变化。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代持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广西国力

    (二)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由广西国力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代持1270.88万股南宁百货法人股,约占南宁百货总股本的8.78%。

    (三) 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及付款安排

    本次转让南宁百货股份股票所应支付的总价款为3500.1754万元,全部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

    第一次付款:于2008年01月16日,付款人民币1713.3177万元

    第二次付款:于2008年01月17日,付款人民币1463.3177万元

    (四)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

    协议签订时间为2007年01月16日,签订即生效,无特别生效条件。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没有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没有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没有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三、关于代持协议有效期到期后该代持股份的安排

    《代持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07年01月16日到2008年01月16日止有效期为壹年。因该股份被冻结,故自到期之后到提交本报告书之日止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广西国力继续代持关系,没有新的安排。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签订股份代持协议时间2007年01月16日起的前6个月和提交本报告书之日2009年03月09日的前6个月,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南宁百货大楼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代持协议》中所陈述的代持股分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从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受让过来的,而实际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从广西国力受让过来的并委托其代持的。

    二、截至提交本报告书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以下情况:

    1、2007年10月23日,由于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院审理原告岳阳天力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亿城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院要求冻结南宁百货第三大股东广西国力名下持有的“南宁百货”(证券代码:600712)限售流通股1270.88万股,冻结期限从2007年10月23日至2008年10月22日止。

    2、2008年7月8日,由于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诉广西国力的相关裁定发生效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二中民初字第149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解除对广西国力持有的南宁百货1100万股股权的轮候冻结。同日,该院以(2008)二中民初字第080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轮候冻结对广西国力持有的南宁百货1100万股股权(包括孳息),冻结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3、2008年3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南京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南宁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互通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数码亚奥技术有限公司、张亚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书》(【2008】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8号),并于2008年10月7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轮候查封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百货"股份12,708,822股,该股份由广西国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持,冻结期为二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息。

    4、2008年12月16日,因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2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由广西国力代持的"南宁百货"限售流通股12,708,822股,冻结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息(送股、转增股和现金红利)。

    5、2009年2月1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西路支行与被告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涌民二初字第33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执行需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持的“南宁百货”(证券代码:600712)限售流通股12708822 股及孳息。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份或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签署日期:2009年03月 09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代持协议》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广西南宁市
    股票简称南宁百货股票代码6007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时代金融中心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 承 □                 赠 与 □

    其他 □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数量:12,708,822股 变动后比例:8.7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以下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李洪波

    日期:2009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