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和新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2月25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09年3月7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09年3月13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09年3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公司股份434,572,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1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82人,代表公司股份16,424,3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 。均为截止到2009年3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现场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采用与会股东或授权代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了关于将部份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将逐渐投入,大部份募集资金暂时闲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上证上字〔2008〕59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效益,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拟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一部份即3亿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44.08%)用于暂时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到帐之日起6个月之内。本次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专项意见,均表示无异议。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和《维维股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将部份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详见2009年2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同意450,582,2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28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13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本议案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通过。
二、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个别条款的议案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经营需要,需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修改,故将《公司章程》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食品、饮料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凭卫生许可证核定的项目生产、经营)。”,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食品、饮料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凭卫生许可证核定的项目生产、经营)。各类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食品、粮油制品、包装材料、农产品、白糖、奶粉、酒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同意450,522,7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19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282,1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本议案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张梅英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