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大宗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鑫新股份”)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信江实业”)的通知,2009年3月12日,信江实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000,000 股,交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73%。交易价格均为4元,交易总金额为28,000,000元。
截止本报告日,信江实业已累计售出公司17,700,000股(其中:7,368,000股减持比例达到原总股本125,000,000股的5.59%,详见2008年11月19日的编号为编号2008-043简式权益变动书。),减持比例已达到11.10 %,具体情况见信江实业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交易前,控股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80,896,727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3.14%。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3,896,72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9.41%,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江实业上述出售股份行为均符合原股改承诺(所涉及出售股份情况的公告详见2008年11月19日、2009年2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简称:鑫新股份
股票代码:60037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上饶信州区水南街369号
通讯地址: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 邮编:334100
联系电话:0793-8469953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9年3月13日
特 别 提 示
(一)、本报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章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 |
信江实业 | 指 | 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 |
鑫新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公司名称: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上饶信州区水南街36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559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6110021000335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客车制造,发动机,电器等各类铜线材、管材及其它型材制造,专用汽车改装、铜制品及其它有色金属材料制造、加工,汽车零部件制造,有色金属材料及其制品。
经营期限:2003 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
税务登记证号:361101161468253
法人代表:温显来
通讯地址:江西上饶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334100
股东名称:江西博能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温显来 | 董事长 | 362321196207280011 | 中国 | 江西上饶 |
邹美才 | 董事 | 362301195004240511 | 中国 | 江西上饶 |
李天林 | 董事 | 330823196205292118 | 中国 | 江西上饶 |
郑宜朋 | 董事 | 362321196506242437 | 中国 | 江西上饶 |
李 剑 | 董事、总经理 | 362321197303081930 | 中国 | 江西上饶 |
上述人员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鑫新股份前股权控制关系
本次变动前,信江实业为鑫新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鑫新股份80,906,727股,占上市公司转增股本后总股本187,500,000股的43.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鑫新股份原股改时承诺:所持股份在2007年2月13日之前不上市交易或转让,2007年2月13日以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在12个月内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在24个月内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并且在上述期间内挂牌交易的价格不低于每股4.16元(在鑫新股份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而导致股本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计算)。因鑫新股份已实施了2007年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现金分红的预案即10转增5派0.15元,2008年7月24日为除权除息日,按原股改所承诺的在减持期间挂牌交易的价格相应调整为不低于每股2.76元。
二、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鑫新股份,是普通的投资行为,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
三、权益变动方式
2009年3月12日,信江实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000,000 股,交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73%。交易价格均为4元,交易总金额为28,000,000元。
截止本报告日,信江实业已累计售出公司17,700,000股(其中:7,368,000股减持比例达到原总股本125,000,000股的5.59%,详见2008年11月19日编号2008-043简式权益变动书。),减持比例已达到11.10%。
本次交易前,控股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80,896,727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3.14%,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3,896,72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9.41%,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08年11月14日至2008年11月24日,卖出鑫新股份1,208,000股,卖出价格区间为2.90元-3.03元。
2008年12月8日至2008年12月18日,卖出鑫新股份2,202,000,卖出价格构间为3.26元-3.44元。
2009年2月3日,卖出鑫新股份1,050,000股,卖出价格为3.75元。
2009年3月12日,卖出鑫新股份7,000,000股,卖出价格为4.00元。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温显来
2009年3月13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鑫新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37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江西上饶信州区水南街369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80,896,727股份 持股比例:43.13%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减少7,000,000股份 变动比例:减少3.73% 累计变动数量:减少17,700,000股份 变动比例减少11.1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声 明
本人及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温显来
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
20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