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和申请重整
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园支行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还债,广州中院已指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审理该案。
一、申请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园支行
二、法院作出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番禺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番法民破字第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较大数额到期债务,至今未予偿还。据被申请人的财务资料显示,其债务负担沉重,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现状符合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申请公司破产的请求。番禺法院(2009)番法民破字第【1-1】号《公告》于2009 年3月16日刊登在南方日报和番禺日报,请各债权人按照法院公告申报债权。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番禺法院于2009 年3月11日作出(2009)番法民破字第1-1号《决定书》,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四、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但为了维持公司现有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将委托公司原经营团队负责管理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事务,目前公司日常经营照常进行。
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辛志奇。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工业园建中路51-53号新太科技大厦1号楼1楼;邮政编码:510665;联系电话:85579552,85521717-3339
五、出资人申请重整的时间及主要理由
2009年3月12日,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4.65%的股份)向番禺法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申请重整的主要理由是: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整条件,具备重整基础,重整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率,同时避免破产清算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目前,番禺法院正依法审查公司第二大股东提出的重整申请,管理人将与法院保持及时沟通,并披露进展。
六、退市风险警示
由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13.2.1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公司股票自2009年3月16日停牌一天,自2009年3月17日起恢复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简称变为S*ST新太,股票代码不变,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七、特别风险提示
由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13.2.6 和13.2.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公告次日起复牌(2009年3月17日),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2009年4月15日),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存在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09 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ST新太 编号:临2009-017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因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公司在近两周之内不能披露股改方案,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目前,书面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有6家,其持股总数占非流通股股份总数比例为 95.59%,已经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目前,本公司未能进行股改的原因是: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在近两周之内不能披露股改方案。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目前,本公司尚未与保荐机构签定股改保荐合同,保荐机构将协助制定本公司股改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
三、保密及董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并已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7.3、7.4条等的规定及时披露股改相关事项。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已知《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的罚则。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