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次股东大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十九次股东大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9年2月26日公告,会议于2009年3月15日上午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103,252,295股,占总股本的33.27%。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自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胡小明律师到会见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购买营业用房的议案》。
公司决定购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79号“元华商城”地下一层至四层建筑面积为18477.61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的公共设备、配套面积等用于主业百货零售经营,该房产分别属于杭州元华商城百货有限公司等7个不同的企业及自然人,其中:杭州元华商城百货有限公司拥有建筑面积为10488.33平方米,杭州冠海贸易有限公司拥有建筑面积为3497.19平方米,杭州金宏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建筑面积为2791平方米,朱云、黄娟拥有建筑面积为1300.45平方米,薛惠兰、王光雄拥有建筑面积400.64平方米(具体以房产证建筑面积为准)。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人民币3.6亿元-4亿元的价格区间内,在不超过评估总价的前提下(评估基准日:2009年1月31日),全权与上述各产权所有人协商确定最终的成交价格,以公司的名义与各产权所有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具体负责实施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全部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102,895,8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26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弃权9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胡小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召开第二十九次股东大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九次股东大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