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3月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诉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3月9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负责人:刘永
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1号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2、诉讼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锦州分行)与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彩练集团)于2001年12月至2003年5月期间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共计8539万元,借款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人为本公司,保证期限为2年。合同签订后工行锦州分行依约履行了义务,而锦州彩练集团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2005年7月工行锦州分行与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锦州彩练集团所欠工行锦州分行的借款本息及其相应的从权利转让给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其接收债权后多次催收,锦州彩练集团未偿还,截止到2008年12月尚欠借款本息13981万元。2008年12月6日,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要求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不适用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9年3月12日,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本次诉讼案件风险预测法律意见书,认为该诉讼判决的结论很可能由本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由于该债权是初始债权人工行锦州分行打包转移给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债权质量相对较差,因此本次诉讼可能给本公司造成给付损失8539万元。由于公司在2007年对此项担保已经计提预计负债4831万元,故本次诉讼公司确认将增加2008年预计负债3708万元。
六、备查文件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起诉状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3、辽宁曌益师事务所诉讼案件风险预测法律意见书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