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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有民营”才是真正的民营银行
    2009年03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杨 涛
      所有权必须由民间资本真正占据控股地位,经营权必须独立自主架设公司内部权力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业务重点更着眼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或农村等金融资源供给不足的领域。应努力为民营企业对银行业的资本准入创造更加完善的环境,还可以考虑以改造或新设的民营资本控股银行为改革突破点。

      杨 涛

      在刚结束的本届两会上,民间金融、中小企业融资、农村金融等问题始终是代表们、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作为与这些热点都有关的改革,民营银行的发展值得我们在新形势下重新认识。

      在各国金融演进的过程中,民营控股一直是银行业发展的主流。虽然,次贷危机以来,欧美国家的银行“国有化”似乎使人感到迷惑,但要看到,这恰好说明了“国有化”或者“民营化”达到极度,都会产生“过犹不及”的风险。就我国银行业而言,问题是民营化不足。

      当然,对民营银行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所谓民营银行,就是指在产权结构中以民营资本控股的、有着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且采用市场化经营机制的银行,而在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早期,还要强调其必须优先服务于特定金融短缺领域。

      从社会需求来看,无论是高端金融产品,还是基础性银行服务,都还未使公众完全满意,这就说明银行业的供给还远未饱和。长远来看,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是加强市场竞争、全面提高金融体系服务质量的需要,是应对外资银行压力、增强中国对外金融竞争实力的需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措施,也是满足农村金融有效需求的必要途径,并且能够为民间融资寻找出口、降低非正规金融风险。

      对于民营银行的发展,必须坚持几个原则:在所有权方面,必须由民间资本(非国有资本)真正占据银行的控股地位;在经营权方面,必须独立自主架设公司内部权力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句话说,只有“民有民营”的银行,才是我们所讨论的真正的民营银行。在业务重点方面,民营银行虽然与其他银行一样可以自由选择资产配置,但政府应该通过适当引导,使其更着眼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或农村等金融资源供给不足的领域。

      之所以进行这样的限定,首先是因为当前对国内民营资本的限制和约束仍然太多,呈现出金融开放的内外不平等性,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公平。不打破国有资本主导的现有银行体制,既不适应国内经济金融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现代银行业发展的一般规律。

      其次,具有市场化的独立经营模式,也是民营银行的必要条件。在现实中,虽然有的金融机构从产权结构上已经有了民间资本主导的特征,但是在许多方面仍然保留了“国营”色彩,如主要管理人员仍由政府任命、经营业务受到政府较大干预等,这样的银行同样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民营银行。

      最后,从理论上说,作为自主经营的金融机构,民营银行当然可以自由决定业务结构与资产配置,但是,近期内发展民营银行的最大意义,在于能够解决当前国内金融资源供求的失衡。因为,如果民营银行的发展目标,只是服务于大城市、大企业等对象,那么政府虽然不应刻意加以限制,但也不应纳入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政策支持范畴。

      在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试点期,首先应努力为民营企业对银行业的资本准入创造更加完善的环境,逐渐允许民营资本的机构准入试点。其次,以改造或新设的民营资本控股银行为改革突破点,同时鼓励民营资本入股参与各类银行金融机构。

      在具体模式的选择中,民营银行改革可以采取改造和新设机构并重的思路。

      一方面,可将现有的银行通过各种途径转变为民营银行。依笔者之见,现存的股份制银行与我们所倡导的民营银行最为接近,改造的基础最好,难度最小,可将其作为改造全国性民营银行的突破口。另外,一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也可以通过重组改造成地方性民营银行,它们数量多、规模小,业务上有明显的区域特征,与地方经济结合非常紧密。民营资本可以采取收购、兼并等方式,直接参股甚至控股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另一方面,增量改革同样非常重要,当然,必须控制规模和速度,在较长时期内,新设民营银行只能限制在地方性、区域性的范围内,这也是当前发展民营银行的内外环境所决定的。在实践中,新设民营银行的领域主要在两方面具有较高可行性:依托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允许出现真正的民营控股村镇银行;在中小城市,一个可行的选择是打造社区银行。

      至于说民营银行信用层次低、可能出现关联贷款、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那是各国在银行发展历史中所共同面临的,并不能作为拒绝银行业对内开放的理由。在完善制度环境和监管体系的背景下,加快民营资本对银行业的准入,才符合国家和公众的长远利益。(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