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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靠大股东免债扭亏 *ST湖科侥幸过关
    2009年03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初一  
      ⊙本报记者 初一  

      

      *ST湖科今日公布年报。凭借大股东在股改中的债务豁免,并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收益,该公司2008年扭亏为盈。不过,这一“漏洞”刚刚被监管层成功堵上,*ST湖科扭亏模式已无法复制。

      *ST湖科2008年原本是要亏损的,该公司早在去年10月就发布了预亏公告。去年11月,*ST湖科再度启动股改,并推出了“公积金转增股本+债务豁免”的组合对价方案。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沟通,*ST湖科大股东将豁免上市公司1400万元债务作为对价之一。*ST湖科股改方案最终于去年12月19日获得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2月27日实施。

      上述债务豁免事项正是*ST湖科由亏转盈的主要原因。该公司今天披露的年报显示,2008年实现净利润643万元,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亏损786万元,其中最主要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就是1400万元债务重组损益。

      实际上,像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豁免、直接或间接捐赠等利益输送行为,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而且上市公司非常明显地、单方面地从中获益。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日前发函指出,这种交易的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因此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而非当期损益。

      对于非流通股股东将债务豁免、直接或间接捐赠作为股改对价的情形,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表示,由于此前对此类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不明确,所以,对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日前股改方案已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上市公司,如果能够在2008年报披露日前完成股改,可以将非流通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计入当期损益。除此之外,非流通股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均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时间为2008年12月28日。这份文件明确指出,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捐赠现金或实物资产、豁免或代为清偿债务,实质属于资本投入性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该交易作为权益交易,形成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

      *ST湖科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股改方案在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之前,又赶在年报披露日前完成股改,可以说是侥幸逃过了监管“大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