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35,640,000股
●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2009年3月2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3月9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3月2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3月22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安排追加对价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参加股改的本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遵守前项承诺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联环药业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2、持有联环药业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扬州制药厂(现已更名为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单独承诺:
(1)自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遵守前项承诺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联环药业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2)在上述24个月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承诺期满后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股份数量占联环药业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0%且价格不低于10元/股(除权除息则相应调整)。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卖出交易,将卖出资金的30%划入联环药业账户归联环药业全体股东所有。
(3)如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召开之前,存在冻结且未明确表示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仍处于冻结状态且该股东仍未明确表示同意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则该股东应承担的对价安排将由扬州制药厂垫付,若日后该股东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须向垫付方扬州制药厂支付所垫付的对价及相应补偿,并取得扬州制药厂的同意,同时由联环药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申请。
以上承诺已得到参加股改的本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的全面履行。
受让了本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江苏新时空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股东北京松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了参加股改的义务并履行了参加股改的本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发生的分配、转增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2008年5月8日,本公司召开了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决定以2007年12月31日的股本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5股。本公司已于2008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并于2008年5月30日实施了上述方案。
本次转增股本实施后,本公司股本总额增至90,000,000股,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以转增以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计算。本次转增后的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
股本结构情况表
股份类别 | 转增前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转增股数(股) | 转增后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23,760,000 | 39.60 | 11,880,000 | 35,640,000 | 39.6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36,240,000 | 60.40 | 18,120,000 | 54,360,000 | 60.40 |
股份合计 | 60,000,000 | 100.00 | 30,000,000 | 90,000,000 | 100.00 |
2、股改实施后至今,发生过除分配、转增以外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2007年10月23日,北京松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根据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7)玄执字第529、880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受让了本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江苏新时空投资有限公司所持1,940,000股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且已向本公司大股东扬州制药厂(现已更名为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其所垫付的339,500股股改对价,其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600,500股已于2007年11月1日解除限售。本次股份变动后,原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对应的上市流通总量不因原股东将股份转让而发生变化。
3、股改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发生变化情况
股东持股无变化。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为:
1、自联环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至今,扬州制药厂(现已更名为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其在联环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其持有的联环药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锁定。
2、通过对扬州制药厂(现已更名为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联环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所出具的《承诺函》、联环药业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扬州制药厂(现已更名为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委托联环药业董事会办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手续的函》等证明性文件的核查,本次扬州制药厂(现已更名为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联环药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证所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第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的规定。
3、扬州制药厂(现已更名为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符合其在联环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做出的承诺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
4、根据扬州制药厂(现已更名为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联环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做出的承诺,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联环药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数量达到联环药业股份总数的1%时,须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5、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6、华龙证券作为联环药业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保荐机构,同意扬州制药厂(现已更名为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联环药业35,640,0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35,640,000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9年3月24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数量 | 剩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数量 |
1 | 扬州制药厂(现已更名为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35,640,000 | 39.60 | 35,640,000 | 0 |
合计 | - | 35,640,000 | 39.60 | 35,640,000 | 0 |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709,5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于2007年4月4日上市流通。苏州工业园区药科大新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310,0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310,0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于2007年5月10日上市流通。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310,0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北京松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600,5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于2007年11月1日上市流通。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 变动数 | 本次上市后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1、国家持有股份 | |||
2、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 35,640,000 | -35,640,000 | 0 | |
3、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
4、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 ||||
5、境外法人、自然人持有股份 | ||||
6、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 ||||
7、一般法人配售股份 | ||||
8、其他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35,640,000 | -35,640,000 | 0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A股 | 54,360,000 | 35,640,000 | 90,000,000 |
B股 | ||||
H股 | ||||
其他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54,360,000 | 35,640,000 | 90,000,000 | |
股份总额 | 90,000,000 | 90,000,000 |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9-3-19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