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9年2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公告,会议各项提案于2009年3月13日在上交所网站公告,会议于2009年3月18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川投大厦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顺福先生主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持有和代表股份315,050,5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33%。
8名董事、5名监事及4名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
1、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315,050,56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315,050,56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2008年度财务决算及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315,050,56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2008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315,050,56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提案报告。表决结果为:
(1)以2008年年末总股本638,678,286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0.70 元(含税):赞成315,050,56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赞成315,050,56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续聘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审计费用的提案报告。
表决结果为:
(1)续聘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审计中介机构,聘期为一年:赞成315,050,56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2009年度的财务审计费用:赞成315,050,56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同意陈全训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提案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315,050,56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陈全训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对陈全训先生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壮大发展作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8、关于增补郭振英先生为独立董事的提案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315,050,56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增补郭振英先生为独立董事。
郭振英先生简历如下:
郭振英:男,71岁,中共党员,教授。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局长、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常务理事、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委员。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315,050,56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董事会根据报告期年度的利润情况、资金情况和次年度对资金的需求情况拟定报告期年度是否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如果进行利润分配,则按下述政策执行:
(一)在报告期年度结束后分配利润一次;
(二)报告期年度实现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为10%左右;
(三)分配利润主要采用派现和送股形式,公司当时实际情况而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拟修订为:“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主要采用派现和送股形式。
公司董事会根据报告期的利润情况和资金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10、关于《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提案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315,050,56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董事会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以上文件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以备股东查阅。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