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联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9年3月19日,本公司子公司上海联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源经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3025号传票,联源经贸涉及与上海兰生大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被起诉。
二、 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均为下述各方):
原 告: 上海兰生大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生大宇)
第一被告:上海联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联华化纤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周建斌 上海联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2、案件的起因
起因:2007年2月6日,兰生大宇与二被告签署2007IAGJ001#《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预定由原告为第一被告代理进口1012吨“PTA”,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订立后,原告已经为第一被告进口1012吨“PTA”,并为第一被告垫付货款美金865,260.00元,加上代理费及进口关税合计人民币6,787,691.65元,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进口代理义务,而第一被告经数次催讨至今未付清兰生大宇垫付的货款, 截至2009年2月28日,未付余款尚有人民币3,067,289.21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99,622.60元。第二被告至今没有为第一被告承担连带付款清偿责任。第三被告在2008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为第一被告归还拖欠货款,至今也未归还欠款。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3,067,289.21元;
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从应付款之日起至判令生效之日止,按未付款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09年2月28日止为人民币1,099,622.60元;
3、判令第二、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支付货款,逾期违约金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四、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尚不确定,公司目前正督促联源经贸公司处理该笔欠款事宜,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