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或变更提案提交表决
● 本次会议《为关联方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被否决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23日上午9:3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3541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97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王进军副董事长受唐勇董事长委托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否决了公司《为关联方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 4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反对 3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弃权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指派熊杰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3月23日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百君(2009)证字第9号
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熊杰(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于2009年3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并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人员,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23日上午在贵州省遵义市上海路10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勇先生委托公司副董事长王进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 354,1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097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为关联方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未能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被本次股东大会否决。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了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了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熊杰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