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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09年03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春晖股份     公告编号:2009—003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1日以电话和短信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09年 3月23日在广州召开。公司董事会成员9人,实到董事7人,冯瑞君董事、云武俊独立董事因出差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分别委托祁锦雄董事、杨志勇独立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罗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次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下述议案进行表决,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关于与广东信达化纤签署<租赁协议书>的议案》

      本公司拟与广东信达化纤签署《租赁协议书》,向广东信达化纤租赁聚合资产进行原材料生产,租赁期由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租赁费为417万元/月。

      详情见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春晖股份     公告编号:2009—004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广东信达化纤签署<租赁协议书>的议案》,本公司拟租用广东信达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化纤”)切片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资产。因信达化纤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公司与信达化纤的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在本次会议上,本公司无关联董事,所有董事均无需回避表决。所有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二、关联方介绍

      本次交易对方为广东信达化纤有限公司,该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赞,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捌仟肆佰零柒万元,注册地址是开平市沙冈区美华路1号;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高分子化纤,聚酯切片,锦纶产品,涤纶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拟租赁资产的是属于信达化纤切片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主要有CN3448旧15万吨切片生产线(1,2,3#聚合生产线)和CN3468新15万吨切片生产线(4,5#聚合生产线)。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本公司拟租赁属于信达化纤的与切片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租赁期限由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租金为417万元/月。

      2、本次关联交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政策为以评估价格为依据,根据交易双方的协商,决定以417万元/月作为本次租赁资产的交易价格。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保证公司原料供应的需要,保证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可以为公司节约固定资产投资。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刘恒、云武俊、杨志勇先生认为:(1)本次的关联交易,主要原因在于信达化纤的聚酯切片生产线与春晖股份的纺丝生产线存在密切关系。通过租赁信达化纤的聚酯切片生产线进行经营管理,春晖股份可以加强对公司系列产品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对于保持公司在化纤行业一定的市场份额也有相当的帮助;(2)相对于以前的租赁费价格,417万元/月的租赁费价格相对较高。但是如春晖股份即时停止租赁该生产线,则虽然可以避免巨额租金的之处,但春晖股份原来对该生产线上的投入将无法发挥效应,损失较大;停租将导致春晖股份的三厂前纺生产线停产;停租还将严重影响春晖股份与上下游之间的业务活动。然而,如果进行此关联交易,将租赁期延至2009年6月,则可在较大程度上避免相关不利影响。鉴于上述情况,经谨慎分析、权衡利弊,本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签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遵循了自愿、对价、有偿的原则。同时,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正当。此次关联交易的租赁价格虽有大幅调整,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但在目前情况下,综合考虑、理性判断,继续该交易仍符合春晖股份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为此,本独立董事同意将该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本公司与信达化纤签署的《租赁协议书》。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