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分红派息: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0元(含税),B股红利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0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1:6.8304折算。B股红利为每股派发0.146404美元(含税)。
●B股最后交易日:2009年3月31日
除息日:2009年4月1日
股权登记日:2009年4月3日
红利发放日:2009年4月14日
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现将分红派息的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一、 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08年末总股本73200万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1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732,000,000元。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B股红利按200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1:6.8304折算,以美元派发。
股东大会关于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议见2008年3月23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公司刊登的决议公告。
二、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
最后交易日:2009年3月31日
除息日:2009年4月1日
股权登记日:2009年4月3日
红利发放日:2009年4月14日
三、 分红派息对象:
2009年4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全体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09年3月31日)。
四、 分红派息领取办法:
1、B股股东红利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46404美元,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交易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企业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
邮政编码:017000
咨询电话:0477—8565733 传真:0477-8565415
六、 备查文件: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