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3月24日接到股东周明华先生(持股666428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7%)就公司将于2009年4月7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提出的临时提案。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为推动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浙江省证监局2007年9月5日《关于对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综合评价和整改建议的通知》中的意见。本人提议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二、将《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修改为:《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人作为持有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6664.2833万股,占总股本的22.27%)特提出将本提案提交公司2009年4月7日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特此提案。
提案人:周明华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周明华先生的上述提案提交公司于2009年4月7日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