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北京理工大学
珠海学院贷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补充公告(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关联交易简介
1.公司2009年1月9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关联方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以下简称珠海学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以下简称茂名建行)贷款8000万元提供9000万元保证金质押担保并接受珠海学院以15000万元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关联交易。
2.珠海学院已于2009年1月12日与茂名建行签署《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向茂名建行借款3500万元;公司已于2009年1月12日与茂名建行签署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就前述3500万元贷款向茂名建行提供4000万元保证金质押担保。详见公司2009年1月14日公告的《关于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贷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补充公告》。
3.就前述4000万元质押保证金等额应收账款的监管,公司已于2009年2月11日与珠海学院和珠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商行)签署了《账户托管合同》。详见公司2009年2月13日公告的《关于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贷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补充公告(二)》。
4.珠海学院已于2009年3月18日与茂名建行签署《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向茂名建行借款4500万元;公司已于2009年3月18日与茂名建行签署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就前述4500万元贷款向茂名建行提供5000万元保证金质押担保。详见公司2009年3月23日公告的《关于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贷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补充公告(三)》。
5.就前述5000万元质押保证金等额应收账款的监管,公司已于2009年3月23日与珠海学院和珠海商行再次签署了《账户托管合同》。
二、新签署的《账户托管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资金的定义
交易资金,系指公司为珠海学向茂名建行贷款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质押保证金的等额资金即人民币5000万元。
2.账户托管期间
账户托管期间是指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3.托管账户交易资金的冻结
自《账户托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账户托管期间届满,珠海学院未依据约定授权珠海市商业银行向公司划转交易资金前,不具有交易资金的使用权。珠海学院授权珠海商行在账户托管期间有权冻结托管账户内的交易资金。
4.授权支付
珠海学院将在2009年度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截止日或收费余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时向珠海商行签发《授权支付通知书》,授权珠海商行在扣款日一次性将交易资金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5.生效
《账户托管合同》自三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此,就公司为珠海学院贷款提供的9000万元质押保证金等额应收账款已全部纳入公司、珠海学院和珠海商行三方共管的范畴。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备查文件:
1.《账户托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