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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3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419         股票简称:*ST天宏        编号:临2009-006

      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会议期间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26日上午11:00时在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东升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5,174,9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8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白、朱明参加本次会议,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宏新八棉产业有限公司69.66%股权的议案》;

      本公司与新疆石河子造纸厂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意本公司将所持有新疆天宏新八棉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新八棉”)69.66%的股权转让给新疆石河子造纸厂持有。

      上述股权转让款项,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0日内由新疆石河子造纸厂以给本公司的借款抵付受让天宏新八棉69.66%的股权受让款6100.24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不再持有天宏新八棉的股权,新疆石河子造纸厂将持有天宏新八棉8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9.66%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

      对该项议案本公司关联股东新疆石河子造纸厂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584,526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0月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公司决定对原章程做以下修订:

      章程原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因公司所属东泉农场经营的需要,公司经营范围需增加农业种植及销售。

      章程原文: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造纸、纸制品及纸料加工、销售。化工产品(有毒除外)、印刷物资的销售。机械加工。物业管理。造纸原料的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废纸收购、碱木素、木质素磺酸盐、有机肥、黏合剂生产、销售。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造纸、纸制品及纸料加工、销售。化工产品(有毒除外)、印刷物资的销售。机械加工。物业管理。造纸原料的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废纸收购、碱木素、木质素磺酸盐、有机肥、黏合剂生产、销售,农业种植及销售。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5,174,958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崔白、朱明律师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