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27日在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642,067,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0%,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董事长陈丽芬女士由于出差在外,无法赶回参加并主持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王国尧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 提审议案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同意票642,067,6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决议
同意票642,067,6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
根据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08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51,770,866.44元。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需要,考虑到公司流动资金的情况,为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目标,公司决定2008年度不分配不转增。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公司再投入。
同意票642,067,6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决议
同意票642,067,6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决议
同意票642,067,6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决议(关联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9,074,3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六十二条原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正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同意票642,067,6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审议并通过了向中国证监会撤回2009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决议
由于公司的银行短期借款已逐步变为长期借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目前已无发行公司债券的必要。因此向中国证监会撤回2009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材料。
同意票642,067,6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9)、审议并通过了由于会计差错对公司已披露的2008年财务报表有关科目期初数进行追溯调整的决议(详见公司对已披露的2008年财务报表有关科目期初数进行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09—005号)
同意票642,067,6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同意票642,067,6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的律师许成宝先生、陈晓玲女士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