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09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于2009年3月27日上午8:30在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04,006,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18%。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5人,代表股份10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18%,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6,200股。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树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经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由于工作变动原因,Heinz Dickens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长职务。
表决情况:104,006,200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由于工作变动原因,Brian Heathcote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表决情况:104,006,200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选举Harold Lang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104,006,200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选举Roger Lo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104,006,200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张承根律师、佛显存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做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