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三联集团与国美电器拍卖合同纠纷之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获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省高院”)于近日送达民事裁定书(2009)鲁商初字第2-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9年1月8日, 山东省高院受理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国美电器”)等拍卖合同纠纷案。2008年1月7日,因三联集团担保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下称“中信银行济南分行”)的银行贷款3900万元,中信银行济南分行申请拍卖三联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2700万股。2008年2月14日,该部分股份被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竞买成交。三联集团认为,该次拍卖行为存在诸多可疑之处,故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永道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齐鲁瑞丰拍卖有限公司公司起诉至山东省高院,要求判决上述股权的拍卖无效,要求判决上述被告连带赔偿损失5000万元,暂保留其余巨额损失的索赔权利,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见2009年1月14日临时公告)
山东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拍卖行为发生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系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裁定文书而强制委托拍卖所产生的争议,并非普通的委托拍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行为存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当事人对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就异议所作的审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如果三联集团对执行过程中的拍卖行为有异议,应通过异议程序来解决。三联集团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三联集团的起诉。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