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份解除质押
及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167,210,11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76.8%,下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近日将原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本公司股份51,000,000股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同时,新湖集团继续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1,000,000股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并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6,000,000股质押给中国银行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2,045,52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49%。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09-1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董事九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九名。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同意本公司为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新湖”)在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的20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沈阳新湖以自有土地53945.29平方米作为抵押,期限3年。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为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新湖”)在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的20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沈阳新湖以自有土地53945.29平方米作为抵押,期限3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出租
截止2008年末沈阳新湖总资产111,204万元,净资产39,226万元,2008年实现净利润10,708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董事会意见
沈阳新湖项目运作顺利,同意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四、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25,700万元,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