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922 三毛B股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通讯方式)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讯方式)的通知。会议以通讯方式于2009年3月27日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用房地产抵押融资的提案》
为保证公司经营资金周转的需要,拟用宝山区蕴川路6号(沪房地宝字(1999)第009290号)房地产作抵押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人民币4000万元,期限一年。该抵押资产的具体情况:
该房地产为公司下属上海纯新羊毛原料有限公司拥有,土地面积:84799平方米,建筑面积:36053平方米,截止2008年12 月31日该资产帐面净值为952万元。此房地产设定以上抵押外,之前所有抵押已全部解除。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3月27 日
证券代码:A 600689 证券简称: 上海三毛 编号:临2009--006
B 900922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8年7月3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未履行关于转让上海市杨树浦路1056号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转让合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继续履行,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损失人民币9,950万元(详见2008年7月5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二中二(民)初字第32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原告宁波世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2008年5月6日更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39,300元,由原告宁波世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