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BEIREN PRINTING MACHINERY HOLDINGS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2009年3月11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3月30日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公司二楼6203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1名,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10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谢炳光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德玉先生出席并代为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庞连东先生主持,除特殊说明外,出席会议的10名董事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内控报告,详细内容见年报全文。
5、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详细内容见年报全文。
6、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为本公司2009年度境内外核数师,并提请股东周年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与其签署聘任协议以及决定其报酬事项。
7、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公司本报告期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26,314.16万元,年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4,708.15万元。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公司本报告期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26,542.60万元。由于报告期业绩亏损,故公司200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8、审议通过公司弥补亏损的方案,详细内容见弥补亏损公告。
9、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依据公司200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和实际账龄以及各项资产实际占用情况,经实物盘点、分析核实,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关于计提坏账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及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计提坏账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2008年12月31日公司本期计提坏账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9,650.94万元,其中母公司人民币7,041.47万元、子公司人民币2,609.47万元。
10、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技改计划。
2009年公司技术改造项目九项,投资预算人民币148.4万元, 2008年结转项目八项,投资为人民币57.42万元。主要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以达到提高生产效率和加工水平。本公司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能够满足资本性开支计划和日常运营等所需。
11、审议通过公司坏账核销的议案。
公司对存于甘肃白银市银鹏信用合作社人民币500万元未收回,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末根据其破产清算报告及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为信用合作社无力清偿,终止其破产还债程序,因此核销此款项并转销相应的坏账准备。对山东省桓台永信印刷有限公司购进本公司1890轮转胶印机一台,支付货款人民币82万元,剩余欠款人民币17.1万元一直未还。本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催收此笔欠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桓台永信公司法人主体消亡。鉴于此种情况,公司决定对此笔欠款作坏账处理。
12、审议通过公司与北人集团公司签署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授权董事长与北人集团公司签署协议。详细内容签署后公告。
此议案关联董事庞连东、邓钢、白凡、于宝贵、段远刚回避了表决。
13、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14、审议通过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
15、审议通过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议案。详细内容见附件一2009年公司章程修正案。
16、审议通过修改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7、审议通过修改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第16、17项议案待发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告。
18、审议通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度述职报告;
19、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情况。
20、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业绩合同》,并授权董事长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该合同。
以上议案中,一、二、三、六、七、八、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项的议案将提交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3月30日
附件一:
2009年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1.原公司章程第一条第二款:公司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117号文批准,于1993年7月12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1993年7月13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100001501595。
现修改为:公司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117号文批准,于1993年7月12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1993年7月13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10000005015956。
2.原公司章程第九条第一款: 1993年7月14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于该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登记手续,并自该日起生效。1995年5月2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2年6月11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3年6月12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4年5月24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5年6月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6年6月27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并取代前述公司章程。
现修改为:1993年7月14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于该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登记手续,并自该日起生效。1995年5月2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2年6月11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3年6月12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4年5月24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5年6月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6年6月27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9年●月●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并取代前述公司章程。
3.原公司章程第十条第二款: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现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4.鉴于2009年1月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原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的修改没能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未能生效,因此原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主营范围包括:经营(包括开发、引进、制造、销售)印刷机械、包装机械、环保设备、锻压设备和机床系列产品以及前述产品的零部件供应。
公司的兼营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验印刷、主营产品以外的机电产品的设计、制造、加工以及房地产和商业。
公司依据本条所述经营范围,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公司依据本条所述经营范围,依照法定的批准程序批准后,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合资企业和办事机构。
现修改为: 公司的主营范围包括:经营(包括开发、引进、制造、销售)印刷机械、包装机械、环保设备、锻压设备和机床系列产品以及前述产品的零部件供应。
公司的兼营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验印刷、主营产品以外的机电产品的设计、制造、加工以及出租办公用房、机械设备租赁。
公司依据本条所述经营范围,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依据本条所述经营范围,依照法定的批准程序批准后,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合资企业和办事机构。
5.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述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现修改为: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述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6.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现修改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7.原公司章程第三十条: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现修改为: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8.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现修改为:公司依法及依照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购回股份后,属于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9.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前增加两条为:
第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11.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改为:公司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12.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现修改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13.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前增加一条为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14.原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修改为:(三)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及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5.原公司章程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1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7.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删除。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18.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现修改为: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19.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于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现修改为: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2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当日后及召开股东大会七天之前发给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但是,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现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或代表发行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当日后及召开股东会七天之前发给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但是,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2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现修改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2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前增加两条为:
第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包括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2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 ,签发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
(六)提出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的人选;
(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修改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 ,签发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
(六)提出经理、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定期开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大约每季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
修改为:董事会应定期开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大约每季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以特快专递、挂号邮件、电子邮件或专人送交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公司经理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同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相同,但应提前八小时以上发出通知(但在通知时限上应当在会议召开之日前的十天内)。
2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删除。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同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相同,但在通知时限上应当在会议召开之日前的九天内。
2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前增加一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董事会可以利用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够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
27.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除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包括但不限于其联系人)有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予回避,且无表决权。在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时,该董事不予计入。
在本条中,“联系人”与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内所定义者具相同含义
修改为:如董事本人或其联系人(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内所定义者具相同含义)对任何合同或安排有重大利益,则该董事(除非获香港及中国有关的上市规则、法律、法规豁免者)不得对批准上述合同或安排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8.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前增加五条:
第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
修改为: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前以专人送交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3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前增加一条为: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31.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年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2. 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五条前增加三条:
第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三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章程条文顺序和部分条文文字根据本次修改情况作相应调整。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北人股份 编号:临2009-007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BEIREN PRINTING MACHINERY HOLDINGS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弥补亏损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详见公司2008年年报全文),截止2008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亏损为人民币247,081,457.6元,盈余公积金人民币198,928,288.88元。
为了本公司将来利润分配政策的顺利实施,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用盈余公积金人民币155,755,581元,弥补2008年度亏损。弥补亏损后本公司尚有未弥补的亏损为人民币91,325,876.60元,盈余公积金为人民币43,172,707.88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方案将提交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3月30日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北人股份 编号:临2009-008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BEIREN PRINTING MACHINERY HOLDINGS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9年3月30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长肖茂林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一致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提交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本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资产减值准备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未发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存在违反相关会计制度或规定的情形;未发现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内控报告。
七、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八、审议通过了修订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提交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9年3月30日